離婚對房產權屬不明什么處理_房屋產權不明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是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1、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2、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3、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于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后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樣是不可以的。
因為該房在當地房管局是有登記備案的,包括面積,具體地址承租人等詳細信息。如果要動遷的話,肯定是要房管局通過才可以動工的,因此好象不可能做到的。因為你奶奶只有該房屋的使用權,最終該房屋的所有權是房管局所有,而且具體的資料也在那里!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子,離婚時法院按以下原則處理:1、雙方協商,協商一致,按雙方協商方案處理。2、協商不成,但雙方一致同意分割,且能共同確認房產現在價值,以雙方確認價值為標準或者進行競價,一方得房,給另一方相應補償。3、對房產價值協商不成,法院暫時無法分割,先處理離婚和其他財產,爭議房產告知雙方將來房產證辦下來,另行起訴分割。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產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上述規定來看,當事人離婚時對于權屬不明確的房產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處理:1、由雙方協商房產的歸屬;2、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可以通過“二次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重新分割。 關于二次訴訟請求重新分割房產是否適用時效的問題,本人認為,對離婚時權屬不明但離婚后權屬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的當事人請求予以分割的權利,在性質上屬于物權法上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情形與《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不同,即“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條規定的是夫妻一方在離婚時侵犯另一方財產權利的行為。該項侵權責任請求權,與其他一般的侵權責任請求權一樣,應適用訴訟時效。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在離婚案件,對于無房產證(或“小產權”)的房屋法院傾向于“暫不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您好,對于離婚要分割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分幾種情況,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于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后仍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