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盜竊_盜竊罪是不是以秘密為其構成要件?
特邀律師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首先,盜竊罪作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于行為所侵害的對象要有所認識,這種認識包括認識到被竊取的是有相當價值之物。如果主觀認為屬于無價值之物或者價值極其低微之物,對其實施竊取,不構成盜竊罪。因為行為人欠缺對行為對象的認識,最終缺乏盜竊罪的犯罪故意。
第二,對行為人定罪,不能只考慮結果責任,不能僅僅因為事后證明財物價值高,就一定要對行為人定罪處理。就盜竊罪而言,竊取的故意是一定需要的。而在竊取的故意中,明顯地要求行為人對他人的財物屬于“數額較大”有所認識。所以,如果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財物的真正價值,且其認識到的這個低微價值又達不到被盜物價值立案標準的話,不適合定盜竊罪。
第三,具體到您問的那道司法考試的題,命題老師已經說了“斷定是不值錢的仿制品”,這種表述相當于告訴你,行為人欠缺對行為對象的認識。既然他認識不到這是具有相當價值之物,他主觀認為這是價值極其低微之物,對其實施竊取,不構成盜竊罪。
第四,跟這道題中類似的有兩個著名案例,天價葡萄案和太空豆角案,都屬于行為人認為其價值只是普通葡萄豆角的價值,但事實上都是價值巨大的科研品種。有興趣您可以去看下這兩個案例的判決。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回答,僅供參考,祝您學業進步,一切順利。
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筑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3、盜竊罪不以秘密竊取為構成要件: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需要注意的是:竊取行為雖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竊取,但盜竊不能限定在秘密竊取上;行為人自認為被害人沒有發覺而取得為秘密竊取。但是,行為人的“自認為”是屬于主觀內容,不屬于客觀要件。在現實生活中“公然”盜竊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竊取不需要“秘密”進行。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你未經領導允許進入其辦公室取走有你簽名的唯一一份勞務協議,怎么可能構成盜竊?
刑法上的盜竊是指以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為目的的。而你擅自取走的并非他人財物,沒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所以不可能構成盜竊。
你的行為沒有任何違法的因素,也不屬于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因為你與單位簽訂的雖然名為勞務雇傭協議,實為勞動合同。你的工作崗位是保安,每天上班12小時等,足以認定為勞動關系了。
既然是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一份給勞動者,你取回一份完全沒有問題。作為用人單位,只簽一份是屬于單位自身管理上的問題,不能把只簽一份的責任歸咎于勞動者。
出警的警察讓你再簽一份,也是合法合理的,因為單位也需要有一份留存。單位其實是害怕手里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以此為由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這樣單位的損失就大了,作為單位的領導,出了這樣的問題,也會被單位追究相應的責任,所以會報警。
而你如果拿去了唯一的一份書面勞動合同,然后故意稱單位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這就有可能構成詐騙了,嚴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占有是指沒有法律根據的占用如侵占、哄搶、私分、截留、回扣、貪污、受賄、騙取而占有公私財產等.以上四點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認定。 在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中,大部分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作為犯罪的主觀故意的:如盜竊、搶劫、搶奪、詐騙等。本章規定的12個罪名中有8個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另外,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金融詐騙罪的7個罪名,以及其他章節規定的合同詐騙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也是將非法占有作為犯罪的主觀故意。如何認定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對于正確處理此類犯罪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