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_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的區別?
特邀律師
這是一個法理學問題,
危險犯本來就是從行為犯中分離出來的;
法律上為了對于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提前控制,加大處罰力度,把犯罪預備當做既遂處理;
但是,根據現代刑法學理論,兩者還是有一些區別,不過,并不是涇渭分明啊;
1、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在于行為人實行的行為有無發生嚴重后果的危險,是否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前者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特定的行為,即具有這種危險,無須再結合案件具體事實來加以判斷,而后者則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2、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的對稱。是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具有產生某種后果的危險,無須再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
3、抽象危險犯是危險犯的一種。如盜竊槍支罪,立法者認為盜竊槍支的行為具有抽象危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實施盜竊槍支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要求槍支被盜后足以造成現實具體的危險才構成犯罪。
4、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的對稱。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種危害后果的危險,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
5、具體危險犯是危險犯的一種。如在破壞交通工具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滅的危險,要根據行為人的破壞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壞的部位、程度等具體案件事實確定。如果具有這種危險,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抽象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中的危險是指行為的危險,而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是指結果的危險,最典型的就是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抽象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具體危險犯 因此,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條文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是對具體行為作出的規定,并未要求其造成嚴重后果,因而是抽象危險犯。
只有當法條表述上有“危險”二字時才是具體的危險犯;法條表述為“危害公共安全”時就是抽象的危險犯。事實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表述,也是具體的危險犯的法律標志。
抽象危險犯刑法以另一種侵害結果替代抽象危險,比如盜竊槍支的危險是開槍才產生具體的危險,但是刑法以行為人實現對槍支的控制(已經造成抽象危險)作為侵害結果(既遂標志),這是由于這種危險太大。 所以我理解的是抽象危險犯是在行為未產生具體危險就可以定罪的犯罪。抽象危險犯并不是不會產生具體危險,只是立法技術上把犯罪結果提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