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犯有沒有未遂_危險犯有無未遂?
特邀律師
一,不是的,這是危險犯中的兩種不同分類: 1,根據危險犯的不同分類方法,可以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 2,也可以分為危險未遂犯和危險既遂犯。 二,具體危險犯: 1,具體危險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的程度,這種危險屬于構成要件的內容。 2,作為構成要件,具體危險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員加以證明與確認,而不能進行某種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體危險是司法認定的危險。 三,抽象危險犯: 1,是指行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 2,抽象危險不屬于構成要件,只是認定行為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是立法者擬制或者說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斷; 3,法官只要證明危險不是想象的或臆斷的(迷信犯),就可以認定危險的存在,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 4,對抽象危險的判斷,以行為本身的一般情況或者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可能性; 5,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便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四,危險犯的未遂與既遂: 關于危險犯的未遂與既遂的區分標準,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一直認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時,就是危險犯的既遂。
樓上的說的實在復雜。
其實要判斷一個罪是危險犯還是實害犯,就在于這個罪的定罪條件是否要求實害結果的發生。比如說故意殺人罪,要成立故意殺人罪,被害人肯定要死了呀,這個就是實害犯。而所有的未遂犯都是危險犯,比如故意殺人未遂,人肯定沒死,但肯定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對被害人有致死的危險,才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未遂。而危險犯分為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要分清楚這兩者,首先你要熟悉法條,就像這道題,如果你這四個罪名都不熟悉,那你肯定不會做。具體危險犯一般是犯罪要達到一個什么程度的危險,刑法后面加上什么足以達成什么危險,危害了公共利益之類的,那就是具體危險犯。當然也不是都有規定,比如放火罪。抽象危險犯就是只要有這個行為我們就覺得他有危險了,不需要這個危險達到什么程度。比如你去感受制造,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制造,銷售假藥罪的區別,前者就是具體危險罪,后者就是抽象危險罪。存在行為犯,結果犯,危險犯。危險犯包括具體和抽象危險犯,抽象危險犯在法條上是這樣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這就是抽象危險犯,例如危險駕駛罪。
關于危險犯的未遂與既遂的區分標準,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一直認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時,就是危險犯的既遂。但是,這種以是否發生危險作為區分危險犯既遂與未遂標準的觀點,存在許多問題。一方面,通說混淆了犯罪構成要件與犯罪既遂條件的區別。侵害法益的危險,既是危險犯的處罰根據,也是危險犯的成立要件,即只有當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時,才能成立危險犯。不管是將這種危險理解為行為的屬性,還是理解為作為結果的危險,它都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而不是既遂的標志。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時,才可能成立本罪。因此,砸毀汽車玻璃、盜竊備用車輪的行為,由于不具有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而不成立破壞交通工具罪。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成為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成立條件。但犯罪的既遂與未遂是在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的問題,因此,既遂應是在犯罪構成要件之上附加其他條件而成立的。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就是既遂的觀點,必然導致未遂、預備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結論,這顯然不能令人接受。
盜竊槍支
另一方面,通說不利于鼓勵行為人中止犯罪,因而不利于保護合法權益。例如,在破壞交通工具的場合,破壞汽車剎車裝置后因害怕受法律懲罰而自動修復該裝置的,按照通說也是既遂。又如,在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情況下,根據通說,只要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成立既遂;即使行為人在交通工具到來之前自動恢復交通設施的原狀,避免了侵害結果發生的,也成立犯罪既遂,而不成立犯罪中止。如在鐵軌上放置巨石,即屬于破壞交通設備罪的既遂,犯罪已經完成。行為人此后基于某種原因,又自動返回現場,移開巨石,使得列車安全通過,沒有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其移開巨石的行為因是犯罪既遂以后的行為,不屬于中止犯。然而,倘若認為上述行為還沒有達到既遂狀態,認定行為人為中止犯,則一方面對行為人的處罰更輕,從而鼓勵其他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中止犯罪,另一方面導致有效地保護合法權益,從而實現刑法的目的。可見,上述通說既過早地認定犯罪既遂,又為了避免理論上的矛盾而否認中止犯的成立,因而不利于保護合法權益,這顯然不能令人滿意。 所以,對危險犯的既遂,不應當以行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作為標準,也不宜就行為犯與結果犯、危險犯與侵害犯分別提出不同的既遂認定標準。區分既遂與未遂的惟一標準是:行為是否發生了行為人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這一標準適用于實害犯,也適用于危險犯。例如,盜竊槍支、彈藥的行為屬于抽象危險犯,但是不等于一旦著手盜竊,就具有公共危險性,就成立本罪既遂,是否屬于既遂必須考慮行為人的盜竊行為是否實際控制了槍支、彈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