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的財產權利_公民享有什么權利?
特邀律師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九大權利,分別是: 1.悉真實情況權。即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過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2.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擇的余地;二是對于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決定的權利而不受強制。 3.身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商品如果人身、財產受到威脅。 4.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準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5.法求償權。求償權是指在當權利、資源等因個人或集體而遭受侵害、損失的時候,所具有的要求賠償的權利。 6.得知識權。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7.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二是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監督批評權即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特別是消費者有權參與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的制定,并對其實施加以監督。 9.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有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宗教信仰自由權、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以及取得賠償的權利、政治權利、勞動權利、受教育權利。 1.人身自由權。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人格尊嚴權。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宗教信仰自由權。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5.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以及取得賠償的權利。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6.政治權利 包括: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② 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7.勞動權利 包括:①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在中國,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 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②勞動者休息權。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 ③生活保障、物質幫助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8.教育 包括:①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②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按照《憲法》的規定,大體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
①公民的平等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按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②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及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有聯系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④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與不信仰宗教;信仰這種宗教或那種宗教;同一宗教里信仰不同教派;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或現在信教以后不信教的自由。
⑤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⑥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主要包括勞動權、休息權、退休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
⑦公民享有教育、科學、文化的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⑧其他方面的權利和自由。主要指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及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