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次續簽_《勞動合同法》合同續簽次數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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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勞動者有續簽意愿。勞動者想簽,單位拒絕簽訂,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承擔相應的經理責任。第二,兩次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單位
第一,勞動者有續簽意愿。
勞動者想簽,單位拒絕簽訂,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承擔相應的經理責任。
第二,兩次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者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單位拒絕續簽。
如果單位面臨破產、重大經濟困難,已經向有關部門提出面臨需要大幅度裁員的情形,那么單位對由于經濟客觀原因不能續簽的,法律可能考慮實際情況,不要求賠償,但是一般應當給適當補償。
第四,方案。
根據勞動法,勞動者對此情況與單位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僅供參考。
1、勞動合同沒有規定說只能續簽幾次的。2、但是規定2008年之后,續簽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二次到期后,如果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繼續續簽合同!否則視為沒有簽勞動合同。萬一在工作中出現意外傷害,待遇會無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和公司協商勞動合同期限,沒有具體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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