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約_公司不續簽合同,員工堅持要續怎么辦呢?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
首先肯定的說,只要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以后,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員工本人同意,企業方就必須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勞動合同法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勞動者的利益,在《勞動法》實施之后,有些企業為了逃避責任,鉆勞動法的空子,所以針對這類問題在后來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上面新增了這類條款。
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企業方與員工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只要員工本人在該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企業方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本人沒有犯有重大的過失性錯誤,企業方就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這里的前提條件就是員工本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辭職以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以后,作為企業方沒有和員工個人簽訂書面性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員工本人依然在企業里面工作或者經員工本人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方沒有簽訂,這種現象就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沒有書面性的勞動合同,并不影響法律效力。
對于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就會有了一種法律層面的保護,有一種安全感和歸屬感,同時也能安心的扎扎實實的為企業服務,這樣也是對于企業的一種持續成長的保護。
對于企業方達到法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而拒不簽訂的,作為員工個人可以和企業方以法律規定為準繩和依據,和企業方溝通來解決;同時對于種事情不到萬不得已的地步,我不建議員工動不動就去投訴和仲裁。
因為一旦和企業方形成了對立面去投訴和仲裁,也就意味著失去了這份工作。所以簽不簽書面性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員工不用過分的糾結,并不影響行程濕濕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實,先保住工作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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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需繼續正常上班即可。你手里已經有了勞動合同,后面簽與不簽已經沒有任何法律風險,但公司卻有很大的法律風險,所以著急的不應該是你而是公司。
不過你需隨時準備著,準備什么呢?
如果是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能不再續簽;如果是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必須續簽,并且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提出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你需提醒公司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是第三次及以上次數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應該按照上述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情形一樣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沒有續簽,視為仍然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履行。
勞動合同到期后,員工繼續上班的,公司不能再隨意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不請自來了,哈哈。
單位不跟你續簽合同這是好事呀,先不用管別的,繼續在工廠上班,看工廠到底怎么說。等過了幾個月之后,找單位的人事或者你的主管問問,看單位要不要續簽合同。之后的話就要分兩種情況了。
第一,單位愿意跟你續簽合同,而且你也想繼續在這個單位上班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不用搞了,簽了合同繼續干就是了。
第二,如果你已經不想在這個單位上班了,那么就不用管簽不簽合同了。直接去勞動仲裁吧,單位未簽勞動合同,向你支付雙倍工資。當然,后面上班的這段時間,你要把上班的證據拿好哦,比如說每天的考情之類的,可以自己拍照或者什么的,反正是要自己做好取證工作。
當然,這個東西也要看,如果你是在這個工廠上了七八年班了,那么你合同到期后單位不續簽,是要給你七八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與雙倍工資相比,還是要自己算算清楚這筆賬的,到底怎么樣才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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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立即找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要求明確勞動關系,是屬于繼續工作還是終止。
1、由于公司面臨關閉,一般不會同意繼續維持勞動關系,可以要求終止勞動關系,并按照單位不續簽終止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要求更進一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2倍工資。
2、公司要求繼續保留勞動關系,這時候看你自己的要求,畢竟公司面臨關閉,還是考慮自己的權益比較好,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后離職。
3、如果想與公司共存亡,繼續維持不變。
勞動合同法里有個前提,在其他方面沒有問題的情況下,誰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誰承擔相應的后果。那么勞動合同到期后,不想在續約,就要分為是員工不想續約還是公司不想續約。
一、員工本人不想再續約。
1、如果公司已經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續簽勞動合同,而你提出不想再續約。
2、這時公司就會讓你用白紙黑字的方式確認是你自己不想再續約。
3、公司安排你走離職程序,相當于你自己申請離職一樣,并安排進行工作交接。
4、勞動合同到期后,結算完你的工資走人,沒有一分錢賠償。
二、單位提出不再續約。
1、公司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不再和你續約,并告知你什么時候辦理工作交接等等。
2、公司與你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并在上面寫明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多少錢。一般是一年補償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不會有N+1的情況出現,因為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都了解的,所以不會出現額外1個月的待通知金,)
3、工作交接完,結清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然后走人。
綜上所述,如果想要補償金,就不要自己提出不續約!
符合公司需要沒問題,不符合需要,要他干甚?
三年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給續簽,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主張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大致是工作1年補1個月工資,不足1年但滿6個月也補1個月工資,不足6個月就只能補半個月工資。補償的工資標準是你離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平均值。
第二,如果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比如已經連續和公司簽了2次以上含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同你簽訂勞動合同,并支付相應的工資。
名詞備注: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約定了一定期限的,比如2年或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期限,也不是約定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
謝邀。
關于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繼續按照原來的標準繼續上班和支付報酬,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承擔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問題,當前社會上爭議較大,有不同認識。就此發表一下個人看法,供題主參考。
一、勞動合同到期后未辦理續訂手續,雙方繼續用工的法律性質
勞動合同到期,依法終止,原勞動合同消滅。勞動合同終止后有兩種效果:一是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離職;二是續訂勞動合同,重新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雙方未辦理終止手續,也未辦理續訂手續,不能簡單認為視同按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了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屬于事實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法釋[2001]14號《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勞社廳函〔2001〕249號《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二、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的責任
從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看到,終止事實勞動關系,雙方都有終止權利,任何一方提出都被允許。從雙方都有權利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看,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系,不是終止原勞動合同關系,也不是終止新的勞動合同關系,那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造成這種事實勞動關系原因,可能雙方都有責任,一般不屬于惡意,事實情況是雙方都認同當前狀態的,一般也不會出現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情況。雙倍倍工資屬于懲罰性質,一般是處罰違法行為。既然造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單是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那么據此懲罰用人單位與立法本意不符。因此,用人單位無需承擔雙倍工資的賠償責任。當然,這里要排除用人單位故意不簽情形,比如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答應續訂勞動合同,但就是找各種借口故意拖延不簽。
三、總結:
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據此終止事實勞動關系,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也不需承擔雙倍倍工資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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