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承諾分紅未兌現_口頭約定利潤分紅未兌現是否可以起訴,有郵件為證?
特邀律師
一般這種事情我們都是準時給的,但是不排除有個業務員為了短暫的眼前利益,拋棄自己的誠信。畢竟想在這一行長久做。都是靠誠信和名聲。
應該兌現,口頭承諾,(即囗頭約定)應該屬于口頭合同,是對勞動合同們一種補充完善。
哎,好可惜啊。你在問題描述里面說公司連合同都沒跟你簽,也沒有給你繳納社保,這些最基本的東西都沒有做到位,那么我想更規范的技術入股評估及入股手續和相關的協議肯定都沒有吧。如果是這樣,那說實在的,你很可能根本無法向老板討要那8%的利潤分紅。
要知道,技術入股絕對不能口頭商量或者寫個什么字據就行了。技術入股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對技術進行作價評估,有公證處的公證,而且必須把你的股份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的,讓你的名下有實實在在的股份,你才可以說自己是技術入股。如果沒有做這些工作,老板隨時都可能否認你入股一事的,而且你還拿老板沒轍。
現在你們公司盈利了,你要求老板按照當初入股時候的承諾分紅8%,但你的老板卻不兌現,總是找各種理由推脫敷衍你,這表明老板是不打算給你分紅了,確切的說老板是不想承認你是技術入股的,更不會把你當做股東看待了。你們老板之所以敢這樣做,我估計就是因為當初你技術入股的時候沒有辦理任何正規的手續,加上現在都已經過去10年了,老板的公司早已經掌握了你的技術,有你沒你可能都無所謂了,所以老板就可以咬定你不是技術入股。你拿不出證據的話,也是百口莫辯。
為今之計,如果你還是負責公司的技術工作,并且掌握有核心技術,那么你必須要有所提防,說白了就是要留上一手,以便到時候跟老板談判有籌碼。同時,你要趕緊跟老板說給你漲工資,你作為技術入股的股東,負責公司的整體技術工作,目前的10000月薪還是太低了,要求給你漲薪,至少要30000起步。既然老板不把你當做股東看待,不想給你分紅,那么你就必須在工資方面為自己多爭取爭取了。另外,我建議你咨詢一下擅長打公司股權官司的律師,看你這個情況還有沒有轉機,最起碼能夠做到心中有數以及如何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
如果你已經不是公司的技術負責人了,你的技術已經被公司其他人員全部掌握并且隨時有人可以接替你的工作,你又沒有股東的有效證明資料,那么分紅是不大可能的事情了,除非老板自愿給你。這種情況對你是最為不利的,那么你只能從漲工資、簽合同以及補繳社保這幾方面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了。舍此無他。
10年啊,你為公司付出10年,而且是以技術入股的方式服務公司,相當于這個公司也是你一手養大的,非常的不容易。現在盈利賺錢了,老板卻不想兌現當初的分紅承諾,你的付出是“為他人作嫁衣”。這對你來說,是一次深刻的創業經歷教訓,只不過代價很大。
如果股權和紅利無法爭取了,可能再繼續待下去也不大可能了,你也要做好遺憾離開的心里準備。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既然是口頭約定,又何來的郵件為證?如果有郵件的,應當屬于書面協議(電子證據的形式)。
對于民事經濟糾紛,起訴,是一個公民的正當權利,本案完全可以起訴;但起訴跟勝訴,這是二個概念,能否勝訴,關鍵在于能否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對于本案而言,利潤分紅的前提,顯然是必須存在利潤,沒有利潤,又何來的分紅?因此,本方應當提供有利潤而沒有按約定分配的事實證據。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以上法律法規闡明了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