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沒買社保怎么辦_簽了勞動合同沒買社保?
特邀律師
- 以前叫員工買社保,員工不愿意的,早就應該以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將員工解雇,這樣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又不用搞到現在這樣麻煩。
- 現在公司確實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如果勞動部門受理了,就會追責公司補繳社保費用,這是逃避不了的。
- 如果員工只是要求補繳社保,那只要補回離職前一年的社保費用就可以了,就算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追償時效也只到一年前,一年之前的追不了的。
- 如果員工是以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合同的。那不僅要補繳一年社保費,還要支付在公司工作年限的補償金。10年的話起碼要支付10個月工資作經濟補償金,這樣補償費用就多很多了。
- 如果是第4種情況的,最好是咨詢律師,看看有什么方法可以補償更少的。
網友你好,我是樹皮哥,很高興回答你提出的問題;
1、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激納社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以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接觸勞動關系,可以立即走人,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
以上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感謝支持;
公司有社保,只要待遇好,沒有克扣和強制加班,工資按時發放,你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自己想法,如果公司堅持不簽合同,可憑有關其它憑證向勞動局提出主張,一般不要把矛盾激化。
除非有一天公司無條件辭退你或以不正當理由處罰你,那你就可以到當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主張自己的雙倍工資賠償及其它權益補償/
在沒簽勞動合同,沒買社保的情況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證明勞動關系:
1、提供工卡、廠牌(最好有蓋人事行政章或公章)
2、提供工資條(最好有蓋財務章或公章)
3、向勞動部門或當地街道辦投訴(投訴處理表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但也有被推翻的先例,本律師就經辦過一起勞動者利用投訴處理表立案仲裁,但經本律師應訴答辯,仲裁委員會認為該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關系,從而駁回勞動者申訴的案例,瀏覽該案例詳情)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旦虎測臼爻鉸詫歇超忙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在工作單位上班,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保,該怎么辦?如果說你在工作單位上班,那么是屬于全日制的勞動合同,就應該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且交納相應的社保待遇,如果說你所在的工作單位既是按照全日制的形式來用工,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更沒有去繳納社保待遇,那么很明顯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是屬于違法行為。
那么首先我們就應該要求企業單位正常的簽訂勞動合同,并且依法交納相應的社保待遇,因為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正常的繳納社保待遇是我們企業單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企業單位都不能夠拒絕為員工來繳納社保,同時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所以說違法行為對于企業單位來說是得不償失的,最終的后果可能都是要無條件的來補簽勞動合同和補交基本社保。
那么我們首先應該和企業單位來面談解決這個問題,如果說面談無果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這個爭議,比方說可以通過勞動監察舉報的方式來解決這樣的爭議,都是可以得到有效的解決,并且可以得到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繳納社保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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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不給交社保,從法律層面來講,是不合法的。從你個人來講,對你影響會很大。
我在剛參加工作的時候,第一個單位也沒有給我繳納社保,只是與我簽訂了五年的勞動合同。當時也沒當回事,只是感覺自己在這個單位就是臨時的,不交就不交了。沒想到在這個單位里,一干就是四年半,到快五年的時候,申請離職。后來參加入編考試成功了,但是因為那四年半沒交保險,人社部門不給認定工齡,哪怕是有勞動合同也不行。
因此,還是要盡快讓公司給繳納保險。可以先與公司進行協商,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不給繳納。如果是公司困難,是不是可以保證給你以后補繳。如果公司就是不繳納保險,那這種公司你還是別待了。你也不需要擔心簽訂過勞動合同會不會支付違約金之類的,因為公司不繳納保險的話,這種行為就不合法,你完全可以以此提請勞動仲裁甚至走法律程序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對方的過錯,你不會為此承擔違約金。
找勞動監察大隊或社保征繳機構投訴舉報。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本條規定了,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視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于“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的,未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適當減免經濟補償;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