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 第二天就自離_簽了勞動合同第二天就想走人,這樣違法嗎?
特邀律師
勞動者簽了勞動合同,上了一天班不辭職之后就自離,通常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沒有什么影響。你才上了一天班,不存在工資發放的問題,至于工服,雖然公司也不會因為此事而花精力找你,勸你還是歸還了去,沒有必要占那點便宜,導致自己的人品被嚴重懷疑。
以下是我的觀點
員工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第二天自動離職。員工的社保可能已經在單位名下,在找新的工作時可能因為社保關系還沒有轉移使員工無法入職。因為員工在入職當天,單位就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那么需要將員工信息錄用本單位的繳稅賬戶上,在員工離職之后單位需要在十五天之內辦理社保轉移手續。而員工自動離職單位是不會馬上判定員工離職,需要等到一定期限之后,確定員工不會來上班或者得到準確信息員工已離職才會進行社保轉移工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