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公休假可以一起請嗎_公休假和探親假能同時請嗎?
特邀律師
年休假不包括公休,探親假包括公休.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可以,公休假和探親假不沖突。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第三條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這條81年的規定,直接等于否定了探親休假的權力,近四十年前的規定,是否適合現在社會的進步?期待有人民的代表提出修改意見!
可以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也有相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探親假屬于特殊規定,因此與帶薪年休假沒有沖突。探親假和帶薪年休假不能沖減,只有寒暑假、請事假、請病假才會與帶薪年休假產生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