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職員工什么時候交社保_入職當月單位交社保嗎?
特邀律師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入職當月,單位要幫員工交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員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試用期單位應繳納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么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號入職,那么在他入職后的下個月5號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
按照勞動法規定,購買社保,是從員工上班那天起,就應該給員工建立社保賬戶。但是現實生活,許多企業,在3個月試用期過后,才給員工購買社保。
1、員工入職后,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2、公司試用期或者一個月內不買保險,這樣做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如下:1、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2、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擴展資料1、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并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并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2、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么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號入職,那么在他入職后的下個月5號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
3、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看確認入職的日期,是在上半月還是下半月。
社保養老一般是當月20號后辦理增員、匯繳,如果在15號前入職,則當月的本次辦理,原單位給你做減員、停繳,新單位給你增員、繳費。
如果你是下半月才辦理入職,如21號入職,如果此時原單位已停繳,則新單位當月按常理也不會辦理增員,而在下月底才做增員、繳費。
嚴格的說只要員工在一個自然月內上過一天班,該月就要繳納社保金,離職也是一樣。由于社保和工資都是按月計算的,該員工在月底入職、在月頭離職的可以簡算為一個月,簡算后仍有余日的,單位應該多繳納一個月的社保金,當然員工也要按規定比例交(只是很多單位都沒有這樣操作)。 一般本月的社保金(因為要計算工資、做報表等)在下月交到社保中心,每月5日-25日為繳費日,過了25日又要劃到再下個月去了。 這兩個時間都以員工入職和離職時間為準,單位延遲辦理繳費的可能會被處以滯納金。
樓上的說的也不準確。
這個得看具體情況,你也得和單位協商。因為,單位養老保險辦理時間是每月的15之前,但是你把材料交給單位,也得勻給單位一些給你辦事的時間不是,還有就是單位申報后,一般情況下,如沒有人員變動,單位都是會 按本月的參加保險人數,提前幾天去地稅 國稅交款的,誰也不能因為辦公時間是到15日,就都最后一天才去辦事。交款后,你再想當月參加也就不行了(因為當月的人數,錢數已經確定,繳納完畢)。所以,最好就是 手續齊全后,盡早去找辦事人員,兩方都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