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的待遇規定_那非因工死亡待遇是什么?
特邀律師
員工非因工傷死亡,是可以獲得養老保險支付員工家屬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的。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上述親屬中,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就業或參軍的;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死亡的。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員工非因工死亡公司的賠償:
1、對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果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有相應規定的,按照當地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執行。在沒有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的情況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2、195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至今仍然有效,按照其規定,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如下: 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了相關的社會保險,該以上待遇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沒有辦理社會保險,那么是由于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了職工該方面的損失,因此,該賠償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
3、具體賠償數額可參照該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廣東省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為《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的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其中:1.喪葬補助費的標準為3個月工資;2.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為6個月工資;3.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以上合計共15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廣州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
職工已參加社保的,上述一部分待遇是由社保基金負責支付,可直接到當地社保部門進行申報,由其核準后發放相應的待遇,剩余的待遇部分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具體業務辦理可咨詢人社部門熱線電話: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