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補繳工傷保險_工傷后可以補繳工傷保險嗎?
特邀律師
工傷后補交工傷保險,能享受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補繳沒用。工傷保險只能由單位繳納,職工/個人無法繳納。 而且都三年了,當時沒申請認定的現在也無法申請了,職工個人申請的期限是1年,你現在要是想申請只能去法院申請了, 既然單位沒交社保,那么所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待遇都是單位支付,單位不給申請勞動仲裁,還要不交什么呢?就算不叫,也是補交之后新發生的待遇基金支付,補繳之前的還是單位支付,你現在就算不叫,你會發生新的工傷醫療費嗎?都3年了不是重的基本都治好了還有什么醫療費。說來說去要想要待遇就是找單位啊
不僅是可以補繳,而且是應當補繳。工傷之后,如果沒有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應當繼續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而且發生工傷之后,用人單位停繳工傷保險,會導致原本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部分工傷待遇改由用人單位負擔。所以用人單位停繳工傷保險,對于用人單位也是不利的。
遲了!想錢才交費!可能嗎?
你好,政策相關的規定是,工傷保險斷交期間不享受工傷報銷,補交期間也是享受不到的,你要是在補交期間發生的工傷那就申請不了工傷報銷了,舉例說明,如果你2月份的工傷保險沒有繳,但是2月份發生了工傷,那是報銷不了的!就算你這個月補交2月的費用,也是不可以的!我說的是我們江蘇的情況,不知道樓主是哪里的?不過,正常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具體情況你可以咨詢當地的有關部門!
按照題主的這個說法,公司應該是把你當作非全日制員工來使用了,否則是不可能只給買工傷保險而沒有買養老保險的。
至于個人想繳納養老保險,那肯定是可以的,但因為不是公司的行為,只能是個人親自到社保機構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去申請繳納職工醫保和養老保險。
選擇以這種形式去購買社保,并不會影響退休后的待遇,退休后的待遇和正常企業職員是一樣的。
不過,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去繳納職工醫保和養老保險,這個錢就全部是自己掏腰包的了,不像公司幫買的,那樣公司會幫出大部分的費用。
所以,如果可以,還是想辦法讓公司幫助購買社保,那樣會給個人省下很多錢,而且也不用自己去管理,公司有專人幫助管理。
一、肯定是違規的啊?如果等你發生工傷以后,等鑒定出來級別以后,公司在為其繳納社保的話,相當與在騙保,是一種欺詐行為;二、發生工傷以后,鑒定為工傷級別以后,如果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保的話,工傷所需賠償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等都有公司承擔;如果公司繳納社保以后,則公司只需承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剩余的則應由社保部門承擔;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補繳以前的由單位承擔,以后的只有五至六級的傷殘津貼和勞動者離職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