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享受什么待遇_工傷待遇有哪些?
特邀律師
工傷醫療終結或傷殘等級鑒定后,企業停發工傷醫療期的工資待遇。
工傷職工康復了,能回原工作崗位上班,按工傷前之間約定工資待遇繼續上班。
若工傷職工康復了,不能從事原來工作,企業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雙方重新約定工資待遇。
陳某因工受傷致殘,生活不能自理。之后妻子為了照顧他而辭去工作,一家人沒有了經濟來源。陳某曾與單位領導就工傷賠償一事協商,但單位領導總是推托。后來在他的一再要求下,領導答應先借給陳某一部分生活費,在以后的賠償中扣除。本案中陳某應該享受什么樣的工傷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陳某在治療期間,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食宿費用,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都由工傷保險資金支付。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但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另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第六款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治療期間,勞動者因不能參加工作,所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在此期間勞動者仍享受原來的福利待遇,同時用人單位依法負責需要護理的勞動者所需的護理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分為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及工傷死亡待遇。
其中:工傷醫療待遇包含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護理費;傷殘待遇包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工傷死亡待遇包含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主要有:
(1)就醫待遇
第一,治療。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第二,治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三,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第四、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補助。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五,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傷殘輔助工具待遇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生活護理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
二、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經過鑒定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的,按照傷殘等級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傷殘待遇:(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的因工死亡待遇,具體可參考下文因工死亡待遇的有關內容)。
(1)一級至四級的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傷殘補助。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基本養老金保險。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另外,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因工死亡待遇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具體可參考下文因工死亡待遇的有關內容。
(2)五級、六級傷殘的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安排適當工作或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要參照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3)七級至十級的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要參照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三、工傷復發和再次發生工傷的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具體包括:治療待遇、傷殘輔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護理等待遇。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四、因工死亡的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
(4)特別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前述三項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前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待遇。
五、工傷保險待遇領取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
(1)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控。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下落不明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職工因公死亡的規定處理。
(3)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拒絕治療的,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本人工資的計算。《工傷保險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1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5)其他有關問題。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6)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7)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8)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9)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六、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問題處理:
依據:勞動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規定。
第一、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民工,1至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1至4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