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二年不簽勞動合同_工作2年,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沒繳五金,怎么辦?
特邀律師
謝邀答:
首先強調的是,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和用工者簽訂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按要求繳納社保(養老、醫療、人身傷害風)。
建議你首先與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友好協商溝通,要求單位立即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對之前未繳納的部分進行補償和補交,兩年的時間已經夠長的了。
如果與單位協商未果,建議:
一是,你去當地勞動稽查部門求助(免費的),超過一個月時間沒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關系繼續存在的,您可獲得用人單位的雙倍賠償,勞動稽查部門會責令單位為你交社保。
二是,聘請律師,起訴公司,索要賠償。
你的上述權益用人單位心知肚明,相信用人單位會妥善解決的,如果不黑解決的話,說明這個單位也沒有什么留戀的。如果用人單位借機辭退你的話,除上述賠償外,單位還要另外支付解聘賠償金!在維護自身權益方面一是要態度堅決,獲得法律賦予的權益,二是弄清吃透勞動法賠償細則和賠償標準,必要時拿起法律的武器。
未簽勞動合同可要求賠最多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謝邀。
樓主能在這樣的企業待兩年,說明對企業還是有一定滿意度的。當然,像樓主描述的這種公司真還不少,比如說門面式服務行業和作坊式生產企業乃至淘寶電商企業等等。
先不說維權的事兒,之所以這些企業敢不簽合同.敢不給加班工資.不給年假,主要基于幾方面原因:1.員工維權意識薄弱或是怕增加維權成本不想去維權。2.企業基于成本考慮壓榨員工的違法成本低,加上職工維權的少,客觀上助長了企業違法氣焰。3.全社會勞動合同遵法.守法.宣傳的氛圍和意識仍不夠。以及部分勞動行政部門的有意無意的偏袒用人單位導致職工維權步履維艱。
只有當每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個體勇于.敢于且容易維權時,企業才不敢肆無忌憚的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法律和現實執行的兩張皮現象。
那回到樓主的問題上來,如果維權的話,從現實操作經驗來看,跟企業協商簽勞動合同.要求補發加班費和給予年假估計是走不通的,勢必要進行勞動仲裁乃至向法院起訴維權。
下面就樓主的情形應該有哪些合法權益進行說明:
1.工作兩年未簽勞動合同,應該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公司補發加班費。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年薪假或是補發應休未休年休假期間3倍工資。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怎么會是“五金”啊,應該是“五險”還差不多。
工作才2年啊,雖沒簽勞動合同,畢竟還在使用著。這幾年找份工作不容易,先把工作做好,把心態擺正,再慢慢于公司協商,看能否把用工合同給簽了,再做打算。
恕不知,原民辦教師進校時就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一年后沒有再續簽過,不是也干了二三十年甚至到現在還干著嗎?
其實不簽也有不簽的不好處,雖有《勞動合同法》,因執行不力,薪水、身份、辭退、養老等問題都沒有個準,著實讓人心里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