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算合法婚姻嗎_什么是“事實婚姻”?
特邀律師
事實婚姻在我國是一個歷史名詞,它指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且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嚴格地說,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的,但考慮到我國的幅員廣大、長期的民間習俗、教育狀況差異等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是歷史上的“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走正規結婚程序的正常)婚姻而言的。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依據此司法解釋:1、在1994年2月1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如果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系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即不是婚姻關系。
也就是說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就沒有所謂“事實婚姻”了,當今社會俯拾皆是同居關系或事實重婚關系,前者不受法律保護,后者還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依照結婚條件進行婚姻登記是婚姻合法的唯一程序。
事實婚姻關系期間所生子女為視為婚生子女,同居關系期間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據《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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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事實婚姻‘’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屬于法律不承認丶不保護的男女同居關系,而‘’部分非法同居‘’行為卻是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
一,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根據一九八六年三月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該條例針對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經濟丶文化教育落后,交通不便的現狀,在貫徹《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的同時對于農村地區出現的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條件,但沒有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姻證書的適格男女的同居生育子女的現狀國家在政策和法律上加以認可為合法的事實婚姻的狀況。應當說改革開放以前,及上世紀八十年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丶文化教育丶交通落后狀態,國家承認農村地區民間的‘’事實婚姻‘’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隨著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農村地區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農村地區年青人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國家與時俱進地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切合發展的農村實際。因此,國務院于一九九四年二月重新頒布修訂后的《婚姻登記條例》,以及二○○三年全國人大修改《婚姻法》及隨后國務院頒布修訂后的《婚姻登記條例》都明確規定:我國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關系必須是在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登記和領證就屬于我國唯一合法的婚姻關系。
二,如上所述,所謂‘’事實婚姻‘’自一九九四年二月起國家就屬于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男女公民之間事實上出現了不依法登記領證的而長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后發生糾紛,比如有的以事實婚姻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又該如何認定其性質呢?就如同本案例提問者所問‘’是否構成犯罪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婚姻法》和適用《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未經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的男女雙方長期共同生活而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只確認雙方系‘’同居關系‘’,其同居生活期間的財產不是夫妻關系的共同財產,法院判決時僅解除雙方的同居關系,基于同居的男女雙方均屬于符合婚姻法規定結婚法定條件主體,其同居關系沒有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社會危害性,因此,這個民間的所謂‘’事實婚姻‘’,即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這種同居關系是不具有犯罪性質的。
三,那么,本人為什么又認為‘’部分非法同居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呢?‘’
A,現實生活中,確有個別己婚男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同其他異性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系有配偶之人仍與其‘’同居‘’對外以夫妻相稱的,那么,這種‘’非法同居‘’行為就屬于構成‘’重婚罪‘’的犯罪的行為,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構成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留。
B,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上兩種‘’非法同居‘’行為就已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新的《婚姻法》出臺后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沒有領取結婚證而同居的,只是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如果你前期沒有領取結婚證而和別人生了小孩,而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現在你要和自己愛的人結婚,不屬于重婚。一、1986年3月15日前同居,現在離婚達到了法定婚齡,肯定按事實婚姻關系對待,定性為離婚糾紛(現在得五十歲以上的人才有可能)。
二、1986年3月15日到1994年2月1日同居,同居時符合法定婚齡的人,離婚時按事實婚姻關系對待,定性為離婚糾紛。
三、1994年2月1日開始,一律不承認事實婚姻。但是涉及重婚罪的同居引起的“事實婚姻”,依然“承認事實婚姻”——刑法上為打擊重婚犯罪的特別情況。
只要沒有結婚證的同居,就不是合法夫妻
男女雙方結婚,必須辦理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才是合法夫妻。這是成年男女應該具備的常識。
建國初期,1950年我國政府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由于歷史的原因,有大量的同居存在,不去婚姻登記,只是辦幾桌酒席,對眾人宣布結婚了,我國民政部在1994年2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條例公布實行之日起,符合婚姻登記要件的事實婿姻,予以承認,要求補辦結婚證。
自1994年2月條例公布實行以來,雖然辦了酒席,生了孩子,只要未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的,不承認事實婚姻,屬同居關系。如1994年2月或更早時間生的孩子,已25歲或更大年令,也不承認是婚生子女。
有結婚證的夫妻雙方,受婚姻法各項規定的法律保護。離婚依照婚姻法處理。保護合法的財產關系。
沒登記,沒有結婚證的同居關系,是不合法的夫妻關系。雖不象以前視為非法,但不提倡,不受婚姻法保護。"離婚"不受婚姻法處理,是解除同居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