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包含的內容有哪些_集體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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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合同期限: (七)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 (八)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九)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十)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一)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特別規定 第五十一條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專項集體合同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 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的報送和生效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勞動行政部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地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執,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內容,即: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更具體些還可包括下列一項或多項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補充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集體合同期限,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等。 好律師網參考
根據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6條規定,集體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水平、工資分配方式和支付辦法等;
2、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包括每天工作時間和每周工作天數,年休假及其他休息休假等;
3、社會保險和福利,包括養老、工傷、醫療、死亡等待遇,職工住房、生活供應、保健和文化體育設施等;
4、勞動安全與衛生,包括勞動條件、安全設施、防護用品、職工健康檢查等;
5、合同期限;
6、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
7、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8、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9、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10、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1有關勞動標準與勞動條件的條款 這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集體合同的內容不能低于法規的要求,要從企業實際出發有所提高和改善。主要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五個方面內容。 2有關集體合同本身的一般性條款 集體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也有自己的格式要求,如合同期限;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與程序;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等。 3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條款 集體合同中可以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以及歷史傳統,或當今社會經濟發展新要求,增加新的內容、新的規定和新的權利。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理順勞動關系,解決矛盾,調動職工群眾積極性,從而進一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集體合同的內容可以是綜合性的,也可以就某一個方面單項簽訂。
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下內容:()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保險福利;(五)勞動安全與衛生;(六)合同期限:(七)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協商程序;(八)雙方履行集體合同權利和義務;(九)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約定;(十)違反集體合同責任;(十)雙方認應當協商約定其內容附: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特別規定第五十條集體合同訂立和內容企業職工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第五十二條專項集體合同企業職工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第五十三條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縣級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報送和生效集體合同訂立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勞動行政部自收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未提出異議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地行業、本區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集體合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第五十六條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工會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執經協商解決成工會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這一規定對專項集體合同制度作了明確。 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專項集體合同涉及某一個側面的問題,因而訂立的時候就更有針對性,一般是針對某個勞動關系雙方都關注的問題訂立專項集體合同。該條規定對專項集體合同的種類作了列舉,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專項集體合同的約束力和其他集體合同相比,也有其特點,即其所涉及的只是企業的一個方面,但卻有可能對全體職工(如勞動安全衛生、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有約束力,或是對部分職工(如女職工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有約束力。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