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其他繼承人不認可_有遺囑,沒公證,繼承房子其他子女不簽字怎么辦?
特邀律師
現實經常遇到這種情況:某一個繼承人拿出一份自書遺囑,要求財產按照自書遺囑的安排辦理。那么另一個繼承人呢,不認可這個自書遺囑,認為是偽造的。那么這種情況怎么辦呢?這個時候可以拿出死者在同一時期的本人書寫其他書面材料,到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筆跡鑒定,通過筆跡鑒定來認可自書遺囑系其本人所寫。所以為了避免發生這種糾紛,自書遺囑的書寫者在留自書遺囑時應該錄音錄像,以防止出現糾紛。
有沒有遺囑,其他繼承人都需要簽字,在其他繼承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可以去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公正遺囑是效力最強的遺囑,在同時存在幾份遺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有最高效率,除非由另外一份公證遺囑撤銷或者變更,其他形式的遺囑都不能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
但公證遺囑就安全了嗎?最近幾年遺囑公證似乎陷入了怪圈,公證遺囑不但總是面臨著利害關系人要求撤銷的局面,而且公證機構還經常面臨索賠的訴訟。
案例
據報道,家住西安的徐先生在生前立了一份公證遺囑,但遺囑卻被撤銷,繼承人將公證處告上法庭,卻又無法獲得賠償。
2000年12月,徐某在病態上委托律師范某立下遺囑,因侄女張女士多年來一直照顧自己,在自己過世后將其名下一套房產贈與張女士,任何人不得爭議,同日該遺贈書,經西安某公證處公證。
2003年1月徐某去世,其子女們對遺囑提出的異議,經兩級司法部門認定公正辦理程序,違反相關規定,遂將該公證書撤銷。
張女士認為遺囑是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公證遺囑產生的問題應當由辦理公證的機關負責,被告某公證處因公證員過錯,給她在精神上和物質上帶來的損害是客觀存在的,公證機關應當對此負責,后來張女士將公證處告上法庭,請求被告賠償給她造成的損失,法院審理認為,徐某經公證的一證書為代書遺囑,但該遺囑只有一個代書人的簽名,無其他見證人簽名,違反了繼承法的規定,屬無效遺囑,然而對于張女士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還是予以駁回。
很多這樣的案例,遺囑公證了就有效嗎?從案例中我們看出并不是,所以繼承人簽不簽字只是一個小問題,最大的問題是怎么證明這是一份真實有效的遺囑,這也是近幾年遺產繼承官司中的一個大難題。
您好!首先只要遺囑是合法的,即使沒有公證也有法律效力。如果在遺囑有效的前提下,其他繼承人仍然不認可遺囑,不愿意配合放棄繼承財產,那么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完成繼承手續了。
下面將對“如何預判遺囑是否有效”和“如何在其他繼承人不配合的情況下完成繼承”。
第一,如何初步判斷遺囑有效性?
1、訂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說遺囑人在訂立當時是頭腦清楚、思維正常的。如果遺囑人在寫遺囑的時候腦子是糊涂的,或者患有腦部或精神方面的疾病,那么這一條要求很有可能會被質疑。
2、遺囑中體現的意思必須是他本人的意思,沒有被脅迫、哄騙。如果遺囑人曾經表達過與遺囑意思相左的言論,這點可能會被質疑。
3、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
自書遺囑必須親筆全文書寫,文末有遺囑人的親筆簽名和年、月、日。
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其中一人代寫全文,文末有見證人、代書人、遺囑人的親筆簽名,并表明年、月、日。如果遺囑沒有符合以上形式要件,遺囑無效。
4、遺囑處置的必須是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例如,公租房、小產權房本身都屬于非個人所得,所以如果遺囑中處置這些財產,那么遺囑均無效。又或者遺囑中處置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處置配偶部分的財產無效;僅針對自有份額的分配有作用。
5、遺囑沒有被人篡改,損毀過。
如果滿足以上5條,可以初步確認遺囑是合法有效的,繼承人必須配合完成繼承手續。如果遺囑存在瑕疵或無效,那么只能按照法定繼承,由所有繼承人平分財產。
第二 ,如何在其他繼承人不配合的情況下完成繼承?
在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如果其他繼承人仍然不愿意配合,那么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判決財產分配方案,并強制其他繼承人配合執行,這樣即使其他繼承人不配合,遺囑受益人可以憑法院判決書進行財產過戶。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父母生前立有遺囑,房產歸一個子女所有。父母去世后,其他子女不同意遺囑繼承人繼承的,遺囑繼承人可以起訴父母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繼承父母遺留房屋。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所持遺囑有效的,判決房屋歸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可以持法院判決書辦理房屋繼承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所持遺囑無效的或者部分無效的根據案情決定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比如父母生前立有數份遺囑,原告所持遺囑在先,其他子女所持遺囑在后,法院會判決房屋歸其他子女。比如父母生前立遺囑時,精神狀況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所持遺囑無效,法院會判決房屋按法定繼承。再比如,父母所立遺囑未給他們生前贍養或撫養的無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人保留份額的,遺產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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