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抵押合同變更用途_最高額抵押合同的解押怎么辦理?
特邀律師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最高額抵押的有關內容。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債權確定的期間。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一般會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債權確定的期間,例如,如果當事人訂立最高顴抵押合同對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發生的債權作擔保,那么該期問即為債權確定的期問,2007年12月31日為債權確定的最后日期。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當事人可以協議延長或者縮短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債權確定的期間。 (二)債權范圍。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例如,某家電經銷商與某家電制造商簽訂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對一定期間內連續購進該家電制造商生產的電視機所要支付的貨款提供擔保。抵押期間,雙方約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內,同時為家電制造商的電冰箱的貨款提供擔保。 (三)最高債權額。當事人可以協議提高或者降低抵押財產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如將約定的最高債權額3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或者降低至200萬元。
以房產設定抵押,是設定最高額抵押擔保還是普通抵押擔保屬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意思自治的范疇,物權法與合同法對此并無限制性規定。故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將原先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更改為普通抵押合同,法律是允許的,變更后的普通抵押合同也是有效的。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物權法》第二百零五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第二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可根據“所擔保的連續債權不可能再發生”作為決算之法定事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決算,人民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依法享有自主裁量空間。
舉例:甲乙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以生產設備(價值50萬)為抵押物,最高限額20萬,抵押期限1年,辦理 了登記;之后甲又向丙借款10萬,將設備抵押給丙,辦理了登記。后來,甲與乙將抵押最高限額變更為40萬,抵押期限延長至2年。兩個債務都到期后,設備拍賣得40萬,乙只能得30萬,丙得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