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逃人員另案處理_刑事案件中另案處理能銷案么?
特邀律師
這兩個問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先說區別。
批捕在逃,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檢察機關決定或者批準逮捕,但是尚未歸案。另案處理,是指有關聯的兩個人或者更多的人,本來應該并案一起處理,因為各種原因,將其中某個人或者某些人另外處理。
在公安機關的移送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經常會看到這兩個詞語。
再說聯系。
另案處理的原因,大多是同案人批捕在逃。如,三個人合伙搶劫,公安機關巳經抓住了兩個人,同時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也已經決定批準逮捕。但是,其中一個人遲遲未能歸案。司法機關辦案、羈押犯罪嫌疑人又有法定的期限,不能夠超過期限,不能非要把同案人都抓齊了才結案。只能就已經查明的犯罪事實,分別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依法判決的決定。在司法機關的有關法律文書中,提到尚未歸案的犯罪嫌疑人時,就要注明另案處理。
另案處理不是不處理。等到哪天犯罪嫌疑人歸案時,司法機關還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處理。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偵查完畢,可先行處理,而對未偵查終結的犯罪嫌疑人可作“另案處理”。
你朋友已經做了另案處理,只是說他與該案暫時無關,如果同案犯被抓捕供述的情況,與此前你朋友交代及公安機關掌握的不一致時,肯定是有關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時對歸案人員如何處理作出了規定,具體為:“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從程序上講,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有同案不歸案,那么也可以對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定罪處罰。那么同案犯在逃的情況下對歸案被告人審理時是否會有影響呢?如果嚴格遵循證據裁判的原則,結論是不會的,因為無論是什么樣的情形,判決有罪對證據的要求都必須達到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從證據角度上看,沒有歸案的同案可能導致的結果只是喪失同案供述,但是如果其他證據對于歸案被告人定罪的事實都足以證明,那么當然可以對其作出有罪的判決。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同案不歸案往往對于定罪不會產生爭議,但是對于如何量刑確實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共同犯罪在量刑時要考慮各個被告人在犯罪中處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說主犯和從犯量刑肯定是要有所區別的。那么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在沒有同案犯供述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歸案被告人的在犯罪中的主從地位。尤其對于一些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往往只會對主犯判處死刑,對從犯確可以刀下留人。我個人認為對于這個問題,解決之道還是得嚴格依據證據裁判的原則,就是如果結合現有證據,對于被告人不利的量刑事實的證據如果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那么就必須做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原則。例如,在喪失同案犯供述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是主犯的證據存疑,那么在量刑過程中,就必須對其作出有保留的從輕判決。
刑事案件中的另案處理是由公安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另案處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辦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 時在逃,無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的; (六)其他適用“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情形。 第四條 對于下列情形,不適用“另案處理”,但公安機關應當在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中注明處理結果,并將有關法律文書復印件及相關說明材料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一)現有證據表明行為人在本案中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應當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擬作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處罰、終止偵查或者其他處理的; (二)行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為,之前已被司法機關依法作不起訴決定、刑事判決等處理并生效的。 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發現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作“另案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并附下列證明材料,經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的,提供移送管轄通知書、指定管轄決定書等材料;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處理的,提供未成年人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等材料; (三)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提供拘留證、上網追逃信息等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的,提供立案決定書等材料; (五)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的,提供相應說明材料; (六)因其他原因暫不能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提供相應說明材料。 第六條 公安機關對適用“另案處理”案件進行審核時,應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適用“另案處理”條件; (二)適用“另案處理”的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三)對本意見第三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適用“另案處理”的,是否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對于審核中發現的問題,辦案部門應當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