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取消上班有工資嗎_因疫情不上班有底薪嗎?
特邀律師
1. 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質上認定為休息日。用人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2.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3. 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4. 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廣東)支付職工生活費(北京為70%)。
以下為部分官方規定或答復。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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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
2. 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
(1)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2)鼓勵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3)指導規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了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愿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鼓勵企業積極探索穩定勞動關系的途徑和方法,對采取相應措施后仍需要裁員的企業,要指導企業制定裁員方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3. 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
(4)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5)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6)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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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人社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
(一)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障工資支付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二)合理安排職工休息休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企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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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肺炎疫情期間,勞動用工與薪酬支付問題如何認定?》
01 春節延長假期的性質如何認定?工資怎么支付?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的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質上認定為休息日。用人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02 事業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實施彈性工作的期間如何認定?
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遲企業復工、學校開學和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彈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20〕3號)規定,事業單位實行彈性工作制期間應屬正常工作期間,應當向聘用人員發放工資。
03 延遲復工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工資支付標準?
對于不受《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遲企業復工、學校開學和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彈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20〕3號)中延遲復工時間限制的用人單位,在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其中,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04 確診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治療、隔離期間的工資是否應予支付?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05 受疫情影響導致長期不能復工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對于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而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長期不能復工的,職工工資參照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
06 延遲復工期間職工休假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在延遲復工期間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包括用人單位自設的福利假)的,按國家有關休假規定和用人單位福利假規定支付工資。
07 利用網絡遠程辦公情形的性質如何認定?
用人單位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視為正常上班,應依法支付工資。
08 因實施地區封鎖導致職工不能返崗工作的,如何處理?
因政府采取封鎖疫區等緊急防疫措施導致職工在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限制期滿之后,仍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支付問題按前述情形分別參照執行。
看了大部分回答主要聊的還是聚焦于企業和員工的道義關系,那我就來聊聊法律上的規定。
畢竟不到萬不得已,我們也不希望把法律搬出來,但至少我們身為勞動者,心里要有個底。
首先,題主提到的企業安排休假、停工停產,要分不同情況,然后,我們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企業應該如何支付員工相應的工資
情況一:法定延長假期、延遲復工期間
這里的法定期間包括兩種
1. 延長假期期間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根據原來的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時間是1月24日到1月30日,1月31日(周五)周五恢復上班,2月1日(周六)調休補班。
而現在規定延長假期的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這樣來看,就屬于休息日,也就和我們平時的周末概念一致,并不屬于法定節假日。
而《通知》第三條規定指出,在延長假期內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這里所謂的《勞動法》的規定,就是《勞動法》的第44條: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ㄒ唬┌才艅趧诱哐娱L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一點是,這里規定并不包括不定時工時的勞動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13條的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加班工資相關的規定。
因此像類似物流公司的裝卸工、家政人員等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無論是工作日加班還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都沒有加班費,而雇傭他們的公司則有義務實行彈性工作制、安排輪休制度等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此處暫且不表。
總結:
1月31日-2月2日屬于休息日,如果不上班,則不支付工資;如果上班,公司應首先安排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公司應支付不低于當日工資兩倍的報酬。
2. 延遲復工期間
關于延遲復工的時間,全國沒有統一規定。拿上海來說,1月27日發布的通知要求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那關于2月3日-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又該如何判定呢?
各地也有不同的規定:
- 第一種:明確規定按休息日計算
代表地區:上海
上海人社局也在1月28日《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中解答:
“延遲復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于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于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
具體參見見:
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1/t20200128_1302972.shtml
如果認為延遲復工期間屬于休息日,那么企業一旦安排員工工作,就應該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 第二種,未明確性質,政策基本按正常工作日計算
代表地區:北京
1月31日,北京市政府在《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中規定:
“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其他企業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采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
而同樣在1月31日,北京市人社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指出:
“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p>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北京市政府并沒有明確指出延遲復工期間屬于什么性質,北京人社局“按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也未明確是否適用于延遲復工期間。
如果之后沒有進一步的政策明確,暫且我們可以根據目前這些規定得出,北京企業應按正常工作日的工資,支付付出勞動的員工勞動報酬。
但也要注意,2月8日、2月9日是周末,如果企業要求員工在這兩天工作,那又要參照針對休息日的規定,支付雙倍報酬了。
- 第三種:按停工停產計算,
代表地區:廣東
在廣東省人社局發布的《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中,清楚地列明了“停工停產”這幾個字眼:
五、保障職工停工停產期間待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而如果被認定屬于停工停產,那具體就要按停工停產時間及各地不同政策來算。
停工停產期間: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基本上是1個月)
公司需要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
停工停產期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如果員工參加了工作,那要求公司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如果員工沒有參加工作,企業則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具體根據各地政策:
上海、天津: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
廣東、江蘇、浙江、河南、河北等: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北京、安徽、山東等: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70%
總結:
如果認定延遲復工期間為休息日,則應對付出勞動的勞動者支付雙倍報酬;
如果認定延遲復工期間為正常工作日,則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
如果認定延遲復工期間為停工停產期間,停工停產期間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停工停產期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則按當地規定支付生活費。
情況二:企業自主決定休假、防護期間
現在有些企業會自覺要求外地返崗的職員,在正式回單位工作前,先自行隔離14天。這14天里,企業有權利安排員工遠程辦公或者讓員工帶薪休假。
與此同時,可以視為企業出于自身防疫的目的,放棄了員工來辦公室出勤或者工作的權利,但依舊需要盡對員工按正常出勤的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最后提醒大家務必注意:當前各地政府仍然在陸續出臺或更新相應政策規定,具體處理問題時,應以最新當地政策規定為準,本回答僅做參考,也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教師,帶薪假期,現在是寒假,沒有影響。
【凌凌認為】:因為疫情嚴重,目前很多地區的復工時間已經延遲,雖然上班重要,但是必須明白的是,相比薪水生命價更高。
今天下午2月13號,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就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有關事項發布通告:湖北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20日24時復工
一、除了湖北省外,全部其它部分城市也更新復工時間
鄭州市復工時間最晚的是延至3月16日,
江蘇最早2月20日可以復工,
浙江最晚2月29日可以復工,
山西最早3月1日可以復工,
山東最早2月24日可以復工等等
復工時間延長主要原因為:鐘南山院士的最新論文發現新冠肺炎潛伏期最長可達24天
也就是截止現在是新型冠狀病毒的重要時刻,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
二、官方的意見
人社部等7日印發新型冠狀病毒的相關規定中,
1.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2.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3.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相關的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通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此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其所屬單位按出勤對待
除此之外,大家眾志成城,共同抵抗疫情的行為也從未停止,相信不久疫情便會控制。薪資雖然重要,但是此刻生命更重要
以上希望對你有用~
我是凌凌,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喜歡讀書、運動、輸出,關注@凌凌跑跑跑,我們一起在職場升級打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