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判決書不服怎么辦_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怎么辦?
特邀律師
將違法判決法官殺了吧,申訴看來沒用各級違法法官太多。
原審人民法院對本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我們國家的審判制度是兩審終審制,所謂對終審判決不服,也就是對二審判決不服,救濟途徑主要有:
1、申請原終審法院再審,主要適用于企業法人申請再審。
2、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主要是適用于自然人之間申請再審。
3、還可以申請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檢察建議監督或者抗訴。
如果上述途徑都窮盡仍起動不了救濟程序,你仍認為你有冤屈,你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
4、信訪途徑能不能走?這要你自己考慮,但是最好建議你別越級上訪,越級上訪要小心你身陷囹圄。
題主發問:對中級法院判決不滿意,原告該如何維權?
中國法院審判是兩級終審制,即一個案子經兩級法院審理后,案件判決了就走完了訴訟程序了。不能再向高一級法院上訴了。但如果中院的判決是一審,那么原告可于15天內向高級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可進行第二次審理。高院判決了,案件也就終審了終結了。
但原告對終審判決不滿意,怎么辦?
那就六個月內向高一級法院申請再審。這個再審是不等同于上訴的,上訴必須審理,但申請再審不一定審理,既可以不受理,也可以受理后駁回申請。審理的機率是微乎其微的,案件必須符合再審的有關法律規定。這再審,法院不一定要開庭,多是書面審理結案。而案件能不能反敗為勝?這個事情更是微弱的少數。
此外,還可走檢察監督路子,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啟動再審程序。也可向人大投訴反映,獲取政府監督,責令改正錯案。
符合再審的法律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
(一)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