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債務人賣掉了_抵押物被另賣他人怎么辦?
特邀律師
不經過債權人同意私自賣出抵押物,有詐騙嫌疑,是否屬于犯罪,視抵押物價值、案件情節、后果等情況確定。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而在民事責任方面,不經過債權人同意私自賣出抵押物,其行為無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5條第1款規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立抵押部分再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為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分為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前者為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一、已辦理抵押物登記,《物權法》第191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物權法》第191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除外。二、根據《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由此可知,抵押期間,抵押人如果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是不得轉讓抵押財產的,但前提是一定要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要看合同約定。保證人對抵押物的變賣沒有責任,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保證人只對物保外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時間,是購買前就抵押了還是,購買后抵押。
抵押權設立后,抵押人仍然有權轉讓抵押物,但轉讓抵押物受到抵押權的制約,抵押人轉讓抵押物不得影響抵押權人的抵押債權,也不得損害受讓人的利益。
一 貸款抵押物轉讓以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為條件
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二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滌除抵押權
在貸款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抵押權人不可能無故同意抵押人將抵押物轉讓給他人,只有實現抵押債權或者確保抵押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才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如債務人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抵押債務或者提存,從而滌除抵押權,抵押權人就會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物。
三 抵押人擅自轉讓抵押物法律分析
1.抵押物已登記,抵押人擅自轉讓抵押物無效,抵押權人行使抵押物追及權,追回抵押物再實現抵押債權,由此帶來給受讓人的損失,由抵押人,受讓人承擔。
2.抵押物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受讓人善意買受抵押物的行為有效,抵押權喪失,抵押權人不得行使抵押物追及權,但同時產生賠償請求權。受讓人如果惡意受讓,銀行可以主張轉讓無效。
抵押時簽合同有時間限制?
如果抵押物被賣了,錢不夠,不會被公安機關拘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仍然不還錢法院就可以對債務人拘留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簡單回答一下。
如果是公司的銀行貸款,法人是一定會簽個人連帶責任擔保的。也就是說,法人也是擔保人。法人需要簽擔保的理由,是避免法人轉移公司財產。而且法人配偶也必須要的簽。這是銀行的慣例硬性要求。
再說一下擔保人的責任。如字面所說,就是為借款人擔保的人,如果借款人還不上錢,擔保人就有責任替借款人還錢,之后借款人再向擔保人還錢。
基本關系就是這樣。
借款人是公司,在還不上錢的情況下,銀行首先會追討欠款,看看企業現在是否正常運營,為什么沒有還款。商討還款事宜。
商討無果的情況下,就要找擔保人了。如果擔保人有能力代償,就會讓擔保人代償。如果擔保人不履行代償義務,那銀行就要走起訴的流程了。
起訴后,如果借款人和擔保人依然無法還款,那么就要拍賣借款人抵押物。銀行貸款一定要有抵押物的。如果抵押物足值,那就拍賣。如果拍賣后有錢剩下,那就把剩余的錢還給借款人。
案子就結了,貸款也就結束了,擔保人義務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