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逾期利息怎么計算_法院判決欠款利息怎么算?
特邀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來約定利息的,應付利息=原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原來沒有約定利息的,應付利息=逾期利息。
其中逾期利息按日息萬分之1.75計算。
下邊舉例說明。
某甲訴某乙借貸糾紛。借貸金額10萬元,原約定月利息1%。原約定期限兩年。
則乙應付甲的金額是:
本金10萬元。
原約定利息=計息時間x月息1%,計息時間=實際付款日期-借款日期
逾期利息=計息時間x萬分之1.75,計息時間=實際付款日期-判決生效日期
如果雙方沒約到利息
可在作出年利率24%的利息判決
如果雙方約定的利息在24%~36%以內
法院可作出支持雙方約定的利息判決
如果雙方約定的利息已經超過36% 那么超出36%的部分不受保護 只保護年利率在36%以內的利息
逾期利息計算辦法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遲延履行金按每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
回答如下:
欠款利息的計算公式其實很簡單: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時間。
根據法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的判決,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對利率進行了多交中,所以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確定各期的適用利率,然后進行分段計息。
先將人民銀行各期的利率調整摘錄如下:
調整時間 6個月 1年 1—3年(含)
2008。12。23 ? 4。86 5。31 5。40
2010。
10。20 ? 5。10 5。56 5。60
2010。12。26 ? 5。35 5。81 5。85
2011。02。09 ? 5。60 6。06 6。10
2011。04。
06 5。85 6。31 6。40
2011。07。07 6。10 6。56 6。65
下面按上述利率來分段計算應付的利息:
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占用時間在一年以上,適用1—3年5。
4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4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40%/360*446)=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適用最低6個月5。
1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6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10%/360*66)=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同樣適用最低5。
35%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5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35%/360*45)=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內,適用最低利率5。
6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56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60%/360*56)=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時間為3個月,仍適用最低利率5。
85%的利率,占用天數為92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85%/360*92)=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占用時間為24天,最低利率為6。10%,當期利息為:
170000*(6。
10%/360*23)=662。53元
將以上6期利息相加后為18784。29元。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給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講的方法是分段計息,如果簡單一些的話,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還款日期的時間套用利率進行計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時間,可套用當時的1——3年利率5。
40%,二年的利息為:170000*5。4%*2=18360元,與分段計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