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嫁妝是共同財產嗎_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怎么說呢,好人哪里什么都會成為體諒和理解,別有用心的則不然。
另外,微博上的價值觀已經不想看了
判斷女方嫁妝是否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嫁妝的給付時間及有無特別約定。
第一、女方在領取結婚證之前,父母為女兒提供的嫁妝毫無疑問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女方與男方先辦理的婚禮后來才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如果此時父母為女兒提供嫁妝的時間恰巧正好在女方領取結婚證之后,此時如果女方父母明確表示該嫁妝贈與女兒,依據《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三、女方在領證之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嫁妝或者其他財產的,但并沒有特別約定或者指明歸女方所有,那么此時依據《婚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此時該嫁妝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
最后,離婚訴訟中對于嫁妝的分割,主張返還嫁妝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即提交證明贈與行為發生的時間(如發票、交易憑證、銀行流水等)或者證人證言等證據,從而證明該嫁妝屬于夫妻一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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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描述男方所給的彩禮,是屬于贈與女方個人的。屬于女方個人財產。女方的嫁妝不論是拿彩禮錢還是自家的錢購買的嫁妝,那么這個只是財產的轉化形式,也屬于婚前財產。如果是先領證后結婚她不能證明嫁妝的錢來源于,婚后所得就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財產約定下嫁妝物品各一半。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嫁妝是女方的父母贈予女方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應予以分割。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是結婚時女方的父母給予女方的,應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應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嫁妝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仍然歸女方。
嫁妝是指在結婚時,女方父母出于對女兒的疼愛,陪送的房子、首飾、家電、汽車等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一方父母出資為孩子購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或女的個人的贈與。但是聲明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女方父母陪送的嫁妝房子,屬于對女方個人的贈與,是女方個人財產。
其他如首飾、家電、汽車等,也系女方父母對其個人的贈與,因此也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所以說,女方的嫁妝系女方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若離婚,對女方嫁妝怎么分配問題,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因為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均分。而應該按照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予以返還給女方。已經滅世的,不需要再返還,也不需要賠償。
因此,要正確理解嫁妝的性質,夫妻要和睦相處。
感謝邀請
本人僅從法律層面發表看法:
1、房子是大事,表姐家的做法沒問題,既大度又可以避免糾紛,如果未來出了糾紛,雙方避免不了官司。
2、男方有想法是正常的,因為他知道,如果未來有糾紛房子跟他一毛錢關系都沒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其第七條規定,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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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彩禮和陪嫁都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古今傳統,若訂婚悔婚,短期內結婚離婚,都是要退還彩禮和陪嫁的!
是的,嫁妝不管何時都應該是女方的私有財產,就算是男方給的彩禮都不列外,因為彩禮也算是贈予方式,既然贈給了對方,那就是對方的了。
當然在現實中,嫁妝一般也都是小兩口一同享用的,比如,陪送的車,男方肯定也用,陪送的家用電器,被褥之類的,不可能是女方一個人在用。
還有的是金錢,這個看似是女方自己存起來了,但大都也用在小家庭了,以后購置家用的東西,給孩子添置東西,哪怕是給娘家買東西,那至少都不用男方在掏錢了,不然她就是沒有這筆錢,你該辦的事還是要辦。
如果男人夠聰明的話,不要太在意給媳婦的彩禮,她早晚也會用在你們家的,沒有哪一個女孩傻到把自己的嫁妝都送別人。
以前彩禮比較少的時候,女方陪送的也少頂多就是一些衣物被褥之類的,現在不一樣了,因為彩禮高了,陪送的東西自然也不單一了。
小到衣物被褥,大到汽車房子,這都不奇怪了,當然男方的彩禮也是花費的更高,這都是循環,其實終究也都是要還回來的。
兩人結婚了,應該以感情為基礎,以家庭為中心,不管是私有的還是共同營造的,只要是為這個家付出,那就是適得其所。
太在意物質的人,結婚后一直對彩禮、嫁妝的歸屬問題,一直念念不忘,那樣會影響夫妻感情的,也不利于家庭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