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的算夫妻共同財產嗎_農村的彩禮和嫁妝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呢?
特邀律師
獨立自主的,男人家庭沒有任何權利動用
我認為不屬于共同財產。
這個問題很有爭議,我是東北農村的女的,結婚時候自己談的彩禮,男方嫌多女方嫌少,我家沒有嫁妝,給我買了一個三四百塊錢的毛毯,結婚典禮給了一個改口費八千八,彩禮要了十八萬,13年結的婚,婚禮過后給婆家拿回去了前前后后大概有十多萬吧,自己手里沒有什么錢了,當時是說外債太多,幫忙還還,現在19年了馬上20年了,他家也不提這個錢了,就說以后賺了錢,你們買樓我們幫助你們,這屬于典型的不要臉,翻臉無情。
女方覺得彩禮和嫁妝屬于女方自己的私有財產,男方覺得彩禮是自己家拿的就是男方的錢,沒有真正意識說這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農村還有很多過了禮不能成婚的還去把這筆錢要回來,也不會真正的一家一半。
各人感受不一,你覺得嫁到人家把人當成一家人,人家不這么想,其中辛酸苦辣,自己知道,體會過了才明白,空付出,傻白甜呢!呵呵
如有朝一日真想像火山一樣爆發!!
如果你用嫁妝的錢再加上娘家的錢買房,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你不是用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購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陪嫁,屬于女方的嫁妝呀。
古代女子的嫁妝也只有她自己有權使用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