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必備條件婚姻法_協議離婚有什么條件?
特邀律師
獨立看做一種省,問到從前也過聞。明來添上喜望認,匆匆一去又相勝。百年蒼天看古聞,善善開始又評橫。天天笑語又相問,一別失來一別生。
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雙方自愿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一方要求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離婚制度作為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深厚的歷史沿革:
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總體上實行的是專權離婚制度。
專權離婚主義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單方面享有較多的離婚權,而妻本人沒有離婚權或者離婚權受到極為嚴格的限制,所以也稱為男子專權離婚主義。
中世紀歐洲離婚制度的特征是實行禁止離婚主義。
近現代社會的離婚制度則經歷了從有責主義離婚(過錯離婚主義)到無責(目的)主義離婚再到破裂主義離婚(無過錯離婚)。
有責主義離婚(過錯離婚主義),夫妻一方得以對方有違背夫妻義務的特定過錯或罪責行為,作為提出離婚的法律依據,其具有對有責一方配偶制裁的目的性。
無責(目的)主義離婚,雖非夫妻一方的主觀過錯或有責行為,但因一定的客觀原因致使婚姻的目的無法達到,出現了對維持夫妻關系有直接影響的事實,不堪同居生活,法律規定仍可作為離婚理由訴請離婚。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患嚴重精神病或惡性疾病、生死不明、夫妻一定期限的分居等。
破裂主義離婚(無過錯離婚),以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破裂,無法維持共同生活為理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均可要求離婚。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離婚的形式可以是協議離婚,也可以是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雙方需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
由婚姻登記機關對以下事項進行逐一審查:
1. 雙方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 雙方意識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
3. 是否對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的?
4. 是否辦理過結婚登記?
事實婚姻只能通過訴訟離婚途徑。
當離婚雙方都符合上述條件時,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并發放離婚證。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訴訟離婚依據是否達成調解可分為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
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首要審查依據。
訴訟離婚中,當事人應注意采集以下證據:
1. 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
2. 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3. 如果涉及到撫養權的爭奪,則應證明自己具有撫養能力。
你這個問題問的大了,你意思我還要把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都給你寫一遍。
我認為婚姻的前提是兩情相悅,三觀一致,相互信任,想對方之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