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_承攬合同和勞務合同?
特邀律師
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與民法中的勞務、承攬、承包、代理等關系容易混淆。由于勞動法對勞動者實行特別保護,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的責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關系,所以現實生活中有的用人單位往往以雙方之間是勞務、雇傭、承攬、承包、代理關系來推托勞動法上的責任。
雇傭(勞務)關系是指受雇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傭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認定
如何區分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至關重要。雇傭關系是受雇人按照雇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傭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勞務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關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筆者認為二者主要區別如下:
一、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的雇傭關系中,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安排指揮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須為雇員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自始至終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承攬人對承攬活動享有自主支配權,只對勞動成果向定作方負責,定作人對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無權干預,《合同法》中規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監督核驗權,但又規定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二、雙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在選擇雇員時,以雇員的勞動技能是否符合工作為標準,雇員則直接看勞動報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應允提供勞務。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選任承攬方要考慮對方的設備,技能,信譽,勞力是否能勝任工作,承攬方則要考慮自己的技能和現有條件能否完成工作和獲利來 締結合同。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內容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提供單純的勞動力,以滿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攬合同中,承攬方則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勞動成果。
四、提供工作的一方勞動設施依賴性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不需提供勞動設備,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勞動力,承攬關系中,承攬人要自己提供設備,勞動條件以便于完成勞動成果,定作人不須提供勞動設備。 承攬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在于:
(1)當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承攬關系中承攬人提供的是一種獨立性勞動,承攬人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設施、知識承擔經營風險,基本不用聽從單位有關工作指令,與工程發包單位沒有身份上的隸屬關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隸屬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承攬關系中承攬方往往自己準備工具或設備,在限定的場所和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
(3)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報酬一般是一次性結算報酬。
(4)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承攬關系一般是一次提供勞動成果。
(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承攬關系中承攬方的勞動具有相對獨立性。 來自法律快車
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承攬法律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
勞動關系與承攬合同關系的主要區別,在于從屬標準、報酬的發放、生產資料的提供、專屬性程度、繼續性、對完成工作時間約定不同。
一、從屬標準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的一員,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承攬合同關系承攬人依約完成勞動成果即可,不受用人單位管理,不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
二、報酬發放
勞動關系報酬支付有一個相當較長的工資支付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有相當于該行業的比較固定的標準,受勞動法規的約束,報酬體現的是勞動力的價格。
承攬合同關系一般為一次性支付,或是合同中明確約定報酬的支付方式,對此雙方依約比較清晰,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等。
三、生產資料提供
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主要有勞動場所、勞動工具和相關的勞動資料等。
承攬合同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工作成果即可。
四、專屬性程度不同
勞動關系中,由于雙方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關系,所以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不得將自己應承擔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但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攬人自己提供勞務,可以將承攬的部分工作交給第三人來完成,由承攬人對勞動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五、完成工作時間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必須按時出勤,工作時間受法律法規的約束,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當日工作任務。
承攬合同關系,工作時間可以自由安排,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工作任務即可。
六、繼續性
勞動關系中,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的工作具有繼續性,日復一日,周而復始。
承攬合同關系,只是完成合同約定的單項工作。
承攬是把整個工程或是部分工程用不同方式承包下來,承攬分就想辦法,去組織人員及機械設備等完成任務。而勞務關系給人家打工,也就是說勞務人員是給承攬人打工的。
按照問題描述,外賣公司與外賣哥之間的合同應該屬于勞動合同,發生事故傷害,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申請工傷認定,而不必考慮承攬合同關系。
如果構成工傷,則職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構成工傷,則考慮其他方面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不能以承攬合同為由,規避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如果是勞務合同則另當別論。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顯然,作為送餐服務很難歸類于承攬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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