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一定要當面簽字嗎_擔保人只有一人簽字?
特邀律師
不具有法律效力。 1、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因為擔保的話,是以夫妻共同的家庭財產來擔保,必須雙人都同意,一方簽字不能成立。 2、后果問題,需要知曉貸款擔保人保證的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二者區別如下: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簽字時,債務人是需要在場的,擔保人簽字需要借貸雙方都要在場,才具有生效性,可執行性。擔保人簽字需要滿足以下:借貸雙方見證下;擔保人需要滿足擔保的條件;擔保人同意合同的內容;借貸者不還需要承擔的責任。
是的,必須到場。
到場就是為了證明擔保事實,且擔保人知悉該項事實,同意承擔相應責任。否則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貸款擔保人必須要現場簽字的,如果擔保人是單位的,則應蓋單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貸款擔保人與出借人間成立擔保合同關系,如果擔保人不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或在貸款合同中的擔保人處簽字,則擔保人與出借人間不成立擔保合同關系,也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現場在協議上簽字,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盡管我國合同法并未單列一章進行規定,但這絕不意味著它不重要,而是因為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規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1、擔保協議經擔保人和債權人協商一致,并簽字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擔保人沒有簽字,沒有在場的,不影響擔保協議的法律效力。
2、擔保協議是擔保與債權人簽訂的協議,由擔保人和債權人簽字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被擔保人不是擔保協議的當事人,不需要簽訂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