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最低基數合同怎么簽_單位繳納社保低于最低基數怎么辦?
特邀律師
實際上這是一個現狀,大部分中小企業,甚至一些大型企業,在勞動合同上都不會約定實際的工資總數。基本上勞動合同上約定一個比較低的工資,甚至直接約定最低工資標準。
這些公司這種套路具體是怎樣的呢?
其實很多公司套路就是類似這樣:約定的實際工資是2500+500=3000元,而勞動合同之寫2200元,但在發工資的時候還是按照3000元的標準去發。為什么會這樣呢?
這就是公司可以在工資結構中玩的套路。有些公司合同上雖然約定了2200元,但另外會然員工簽一張工資結構明細的書面材料。上面可能把多余的部分約定為績效獎金等名目,這樣后續工資的主動權在公司手里。
甚至有的工資就不額外簽書面約定了。直接在工資表中把多發的部分做成浮動部分,工資可以自由掌控。
那么,碰到這種情況,勞動合同該不該簽呢?
其實這個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觀點。公司這樣做不合法是肯定的,如果從法律角度,肯定是不建議簽。但目前這不是唯一的評判標準,所以不代表我們一定就不簽。我們得評估下這家公司的情況。
一、這家公司平時發工資是否準時,工資計算是否合理。
二、這家公司其他的制度流程是否正規。
三、這家公司本身的業績、規模和發展前景。
四、這家公司的文化氛圍。
五、實習期結束后,自己的發展提升空間有多大。
相信要摸清楚這幾點,并不是難點。如果這些問題的結果都是比較正面的,那么當然可以簽,重點還是看今后的發展。而且因為只是在實習期,就算入職后公司各方面不咋滴,一個月內你也能看清所有問題,到時候走人也來得及。
總的來說,還是看這家公司具體怎樣再決定是否簽吧。不能因為一件事情,就做全盤的決定,這樣是不合理的。
一般來講,社保繳費基數有兩種計算方式:第一種就是新入職的職工社保繳費要以合同工資約定為準。
第二種是上年度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職工,按照上年度應發工資的月均值來申報社保繳費基數。
其實大家也明白,由于勞動合同并不向勞動部門備案,用人單位申報多少就是多少。可是,我們在申報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法律責任。
如果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基數進行申報的,經勞動部門發現后會首先責令改正,如果拒不責令改正的。可以處以瞞報基數數額的1到3倍罰款。
勞動部門發現一般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每年的勞動保障年檢,另一種是職工的維權申報。
而且,勞動合同還有一個重要作用,就是按照勞動維權使用。如果我們簽的合同約定工資是6000元,發的實際工資不足6000元的話,會要求補齊的。
所以,社保繳費基數用人單位確實可以想申報多少就是申報多少,但是國家要求誠信申報。如果用人單位不誠信,被查處的話很有可能會被列為不誠信名單,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已退休,這方面的事不操心了。據我了解單位和個人在勞動合同時里面的各項內容早就擬訂好了,你盡管簽字即可,需要什么材料,你必須提供,如身份證,戶口簿,原來應繳的社保證明材料,必須上交人事科。十年以內一年一次簽勞動合同,十年以上簽訂長期勞動合同,關于你單位如何按規定給你上交五險一金保險費,這是單位的事,個人應交部分,從工資帳戶扣留,單位應繳部分不用個人操心,每月上繳。
根據規定,職工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按職工的月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當職工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300%時,按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當職工月均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60%時,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職工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60%時,才允許按社平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并不是都可以按60%作為繳費基數。如果用人單位為了節約成本,擅自降低職工的繳費基數,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屬于違法行為,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是會受到處罰的。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題主所問的問題,是問單位繳費低于最低繳費基數,應該理解為繳費基數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60%,應該說,這種現象是不會發生的,因為社保局不會通過的。
現在很多單位,尤其是私企,在為職工繳費中,不按法律規定繳費,擅自降低繳費基數,不管職工工資多少,都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費,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損害了職工的切身利益,也是企業職工養老金低的重要原因,國家應該加大懲治力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