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種類有哪些_合同種類有哪些?
特邀律師
我國合同法分則列出了以下15種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以上15種在合同法中專門列出的合同,在法學理論上稱為“有名合同”。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們自愿訂立的合同,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哪怕《合同法》沒有專門將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樣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合同依其標的不同,劃分為一定的類型,包括: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轉移標的物用益權的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給予信用的合同(借款合同);提供服務的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轉移智慧成果的合同(技術合同)。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采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潔的經濟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于當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監督,便于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對書面形式作出了進一步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種類主要有:買賣合同,共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