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立即離職法律_如果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員工能立即離職嗎?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并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構成違法!
因此,公司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入職次月起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均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違法行為。超過兩個月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事實勞動關系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年內未補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都可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單位未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依法要求單位補繳;也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以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而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并補繳從入職起的社會保險。如果入職在一年內且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又倍工資的賠償。
一、關于勞動法規方面的規定參照如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勞動者試用期離職,提前3天申請;試用期后離職,提前30日申請。
正式工需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這個是勞動法對企業的賦予的權利,企業可以使用權利,也可以選擇放棄這個權利。企業可以在30天的范圍內酌情批準,也就是有的員工提出離職立馬批準給他辦手續;對有的員工離職申請企業最長審批期限為30日。
二、為什么會產生離職審批時間的長短差異
1、離職申請批準快的崗位
一般在技術含量低,可替代性強的崗位,企業會比較快的審批離職手續。如企業里的一線操作工。
員工與企業雙方已“想看兩厭”的情況,企業對員工在崗的表現已失了耐心,這種員工一旦提出離職,企業恨不得分分鐘幫他辦完離職手續,相互兩清。
還有的情況,就是很多員工提出離職后,對待工作都已經心不在焉。找好下家的更是心在曹營身在漢,甚至還會傳播一些對現在的公司負面的消息。那既然已無法繼續認真為公司效勞,公司也會順應員工的心意早點辦理離職手續。不然一邊留著已不作為的員工一邊還得繼續支付正常的工資,公司也不想做這筆虧本的買賣。
2、離職申請批準一個月的崗位
很多技術崗位、管理崗,在員工離職前需要一個交接過程。特別是交接的下一任是新人的時候,老員工得給新員工培訓上崗,給新人一個月的上手期時間不算長,這樣能盡量減少員工離職后對所在業務的最大影響。
個人認為,員工既然離職了,一定要與公司好聚好散,認真做好交接工作,盡量減少因自己離職而給公司帶來的影響,說不定以后也會得益于給前東家留下好印象。
員工提交辭職申請后,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其馬上離職,如果要求馬上離職則不屬于員工自行離職,而是屬于開除。只有在員工和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前離職,這才屬于員工自行離職。員工在沒有違反公司制度及法律等情況下被開除,用人單位需支付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如果公司不給員工交保險,員工可以立即辭職,作好離職交接后,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了。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交納社會保險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企業不遵守,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勞動者當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機關進行舉報,勞動監察機關可以給用人單位以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也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相對比較大的城市的企業很少敢不給員工交納社保,因為一旦被舉報,勞動監察部門會給予罰款等比較重的行政處罰,還要進入監察勞動監察部門的黑名單。但是一些比較小的城市還有這種不給員工交社保的現象。這個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也希望員工進行舉報,勇敢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