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再審改判無罪_‘’五周殺人案‘’再審改判無罪,你怎么看?
特邀律師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吳春紅2020年4月1日被宣布無罪釋放,被羈押了15年之多。按照2019年新執行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計算(國家標準)。
吳春紅應獲得國家賠償:
5611(天)x315.94
=1,772,739.34元。
刑事案件中的事實不清,是指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不清。
主要還是證據不足的問題。
再審中發現事實不清的案件,應該裁定再審或者指令再審。
4月11日,安徽高院對渦陽“五周殺人案”再審宣判,撤銷原一、二審判決裁定,當庭宣告5名原審被告人無罪。1999年,本案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而到2018年1月,5名原審被告人均已刑滿獲釋。
即便在近年來司法糾錯取得突破性進展的氛圍中,復盤渦陽舊案的來龍去脈,依然會讓人不免感慨正義之來之不易。法院的一紙無罪判決距離本案5名當事人入獄,已經超過20年,安徽高院再審判決直接指出:“本案沒有指向周繼坤等5原審被告人作案、將周繼坤等5原審被告人與案發現場之間建立聯系的任何客觀性證據。”
不難發現,渦陽舊案與近年來已經得到法院糾錯的諸多冤假錯案之間有頗多近似的因素,偵查過程的粗糙,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諸多干擾,都是決策層總結冤假錯案最主要的生成邏輯。渦陽再審的司法實踐,足見糾錯機制對于司法正義與公信的決定性價值。在糾錯中申明法律實施的基本準則,同樣是對法治精神的踐行。陳年舊案帶著時間的印記,拖得越久越考驗司法糾錯的決斷力和裁量者對于專業判斷的堅持。
復盤渦陽舊案,這起在當時被定為“8·25”特大殺人案的刑事案件偵破,一度陷入僵局,按照當時對案件偵破過程所作的說明,最終被判刑的多名嫌疑人曾被釋放,而其中的一位當事人周在春“經過耐心的說服和政策的教育”作出第一份有罪供述后,偵查機關才“一氣攻下”隨后的二人,并“在一番特別努力下”突破剩余兩人的心理防線。而安徽高院的再審判決對本案偵查過程的評述認為,本案偵查階段“沒有在案發現場提取血跡、指紋、足跡等與犯罪事實有關的痕跡物證”。
對比此前已經得到司法糾錯的諸多案件可發現,證據瑕疵與物證缺乏是導致錯案發生的關鍵誘因,其中“重口供,輕物證”的情況在刑事案件偵破過程中屢有發生。渦陽舊案,尤其是案件仍處在審理過程時,并非沒有基于司法專業判斷的無罪態度。據澎湃新聞報道,本案一審法院阜陽中院曾先后三次判決該案,而合議庭也曾兩次“提出無罪意見”:第一次無罪意見因案外突發情況而被逆轉,第二次則在“留有余地”判決和無罪之間被取舍。
司法決斷應當交給親歷法庭審理全程的主體而非其他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觀念需要輻射到司法權力運行的全程。近年來最高法力推的審委會改革,就是試圖從源頭上確保“審理者裁判”的目標。渦陽案件中的諸多事實也表明,司法裁量中的基本判斷更多來自對證據以及證據規則的堅持,對程序正義的尊重。司法實踐反復證明,干擾司法、影響甚至決定最終司法裁量結果的因素可以有很多,新一輪司法改革要有能力追溯影響司法公正的決定性因素。司法糾錯的渦陽樣本與此前的浙江張氏叔侄案、念斌案、聶樹斌案等一起,為實現司法正義提供了參照。
“不要說現在糾錯會給我們帶來什么傷害和沖擊,而要看到我們已經給人家帶來了什么樣的傷害和影響,對整個的執法公信力帶來了什么樣的傷害和影響。做糾錯的工作,就是亡羊補牢的工作。”渦陽舊案直到當事人全部刑滿釋放后才得以翻盤,當事人對偵查階段的經歷和遭遇所作講述,值得糾錯之后的司法追責程序予以認真核實,這是國家賠償之外司法糾錯所能給予社會公眾尤其是冤案當事人制度性彌補的一部分。
糾錯是為冤假錯案的當事人補上一份遲到的正義,每到這個時候,總有人在問“遲到的正義還是不是正義”。制度化的司法補正,是在彌補其對公民和社會造成的傷害,同時也是在為司法的公信力敷藥療傷。渦陽舊案的糾正,也在用沉重的代價重申司法裁量過程尊重專業判斷的價值。
張玉環殺人案在26年后改判無罪,這件事你怎么看?我是柳鄉人,今天懷著沉痛的心情回答這個問題。
事件回顧:張玉環是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人,1967年9月生,在四兄弟姐妹中排行老二。1993年10月24日,張玉環兩位鄰居家的孩子失蹤。次日,村民在村子附近的水庫發現兩個男孩的尸體。警方調查后認為,兩男童系被他人殺害后投入水庫。幾天后,時年26歲的張玉環被警方鎖定為嫌疑人。
1994年1月5日,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以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審理期間,張玉環堅稱自己無罪,有罪供述是受到刑訊逼供作出的。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張玉環不服上訴。后二審宣判后,張玉環一直喊冤,堅稱自己沒有殺人。服刑期間,張玉環每周都會寫一封信申冤,前后寫了一千多封。2018年6月20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張玉環案立案復查。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決定再審此案。
2020年8月4日,備受關注的“江西張玉環案”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四審判庭公開宣判:在被羈押近27年(9778天)后,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當庭釋放(張玉環在監獄以視頻連線方式參加宣判)。張玉環也因此成為國內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疑案嫌疑人。宣判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代表該院向張玉環賠禮道歉,并告知其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至此,背負故意殺人罪名近27載,現年53歲的張玉環終得昭雪,等來了無罪判決。柳鄉人認為,后續工作至少應做到以下三點:
賠禮道歉,登門慰問。羈押近27年,長達9778天,省市司法部門涉嫌刑訊逼供,在證據不足、沒有代理律師的前提下,違規審理、宣判,給受害人身體和心理上帶來了巨大的傷害和摧殘。作為各級國家司法部門,應深刻反省,知錯就改,敢于放下架子,登門賠禮道歉,給受害人張玉環以慰問和撫恤,爭得受害人的最大諒解,盡快恢復受害人的個人尊嚴和名譽,還公民以公正和公平。
積極配合,盡快賠償。羈押近27年,長達9778天,張玉環人生最美好的青壯年時期被無端剝奪,于老人不能盡孝,于孩子不能撫養,于家庭不能盡責,飽嘗妻離子散之痛,備受身心摧殘之苦。一個人一生中的最寶貴時光,就這樣在監獄里被錯過了。無論如何補償,也換不回26年的時光了。因此,作為各級司法部門,應將功補過,為當事人申請補償提供便利。無論賠償多少,都應按照標準認真核算,并及時落實到位。
倒查追責,以正視聽。有網友說,中國法治在進步,是以一種看不見的速度在進步;中國的法治環境在改善,是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在改善。公平正義正是法律人永恒追求的目標。這遲到的正義對于受害人還是有意義的正義嗎?將近27年,長達9778天,這樁命案為什么久拖不決,最終成為冤假錯案。相關部門應啟動倒查機制,逐級摸排,對敷衍塞責、不為亂為的司法人員一定要徹查到底,從嚴處理,這樣才能以正視聽,形成風清氣正的法治環境。
對于張玉環殺人案在26年后改判無罪這件事你怎么看?我是柳鄉人,歡迎大家留評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