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轉移的財產容易嗎_財產轉移可以追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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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期間,凡是已經查明的共同財產都不隱藏、變賣、轉移,否則可以作為判決少分或者不分的事實依據!
已經轉移變買的,并且無法追回,過錯方要進行賠償;比如是私自變買了共同房產,且房屋的買受人并非善意購買(知情或者合謀的親屬,沒有支付房屋等價款等),可以申請確認買賣無效,追回原有房屋。
其他訴訟期間,任何一方對訴爭財產的隨意處置,都是不允許的,屬于權利歸屬待定,在司法保護之下。但為了惡意隱匿轉移財產的存在,知道財產的具體情況,在訴訟之前或者訴訟中,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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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賴轉移的財產,能拿得回來嗎?
答案是:操作的好,能拿的回來。
第一種途徑:行使撤銷權。
先看看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發現老賴有以不正當手段通過轉讓、出售等活動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權利人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挽回自己的權益。
案例:某老賴因交通事故致一人嚴重傷殘。為逃避可能的賠償,老賴和配偶辦理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家庭財產全部歸配偶,所有債務歸自己。結果受害者在查明事實后,通過訴訟撤銷了其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處置的約定,迫使老賴足額賠償了自己的損失。
第二種途徑:拒執罪伺候。
先看看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款: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司法實踐中,老賴惡意轉移財產,規避法院的執行非常普遍。權利人在發現老賴有此類行徑以后,應當多方收集證據(例如銀行轉賬記錄、房產過戶記錄等),及時將有關證據提交執行局,或者直接提起拒執罪刑事自訴,絕大多數老賴平日囂張無比,真要坐牢了,多數就慫了,老老實實把相關財產吐出來。
以上回答供參考。
1、一般到了婚后財產轉移的階段,雙方距離離婚也不遠了,因此婚姻存續期間,對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了解掌握就尤為重要,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一般包括:雙方的工資收入、投資收入、房產、車輛等,只有對上述財產的來源、金額、收支等情況都了解才能知道是否有財產被轉移。
2、婚姻法第47條規定了,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對轉移財產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轉移財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只要對婚后財產的情況掌握了,哪怕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可以追回。
被執行人為了避免自己的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才案件進行判決之前也許會偷偷的將自己的財產轉移出去。那么,被執行人將錢轉移能追回嗎?被執行人故意轉移財產,屬于妨礙訴訟秩序的行為。如果有線索,可以向法院提供,由法院追回被轉移的財產,并對被執行人進行罰款、拘留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1、離婚訴訟時,要保持夫妻共同財產的現狀,擅自轉移、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將承擔夫妻財產分割中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2、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民事判決書下來后強制執行之前,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理論上是有追回的可能。但實踐中需要首先能查清轉移財產的線索(包括財產屬性,財產所有權狀況及財產轉移的去向),如果僅是財產地點的轉移,只要查清去處,追回沒有懸念。但如果是財產權屬發生變更,那后續要查明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如果非善意取得,可通過撤銷訴訟追回,但如果是善意取得,那財產無法追回,但相關交易錢款可以作為追回的新目標。
如果最終無法追回,只要查明被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后有轉移財產行為,且達到一定數額,最終導致判決無法履行,被執行人或已涉嫌構成拒執罪,將會面臨刑事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