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離職還能要雙倍工資嗎_員工簽訂空白勞動合同,離職時能否獲得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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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合同是違法的,至于你說的賠償,準確的說不叫賠償,是公司應當給你支付雙倍工資,公司不與職工簽訂合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
一、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至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給勞動者雙倍工資,你工作不滿一年,應當支付你從入職之日次月到你離職那個月雙倍的工資。這里的雙倍工資是包含公司已經給你發了的工資的。
同時,如果公司超過一年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不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勞動者辭職需提前30天提出申請,試用期需要提前3天申請。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且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而且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理由辭退勞動者。
三、即使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很多公司覺得我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就不給員工買社保了。這是個錯誤的觀念。
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公司沒給你交社保的話,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繳。
四、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可到行政部門投訴
你可以先和公司協商解決這件事情,如果你提出的要求公司同意的話,那就可以和解。
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責令公司和你簽訂合同,購買社保。公司可能還會面臨行政罰款。
面對用人單位不公,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哦!
我是一名HR,有職場困惑的可以關注我哦!
現在大伙都都知道公司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其中一些細節問題并不是所有人都知道。如何賠償、如何操作,這應該是大家都關心的。
關于沒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說明
一、入職第一個月是法律規定的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緩沖期。只要公司在一個月內完成簽訂即可。
二、若超出一個月直至滿1年這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也就是總共11個月。每個月的工資按照入職時約定的為準。
三、實際上公司在實際支付雙倍工資時只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即可,因為你工作的月份,公司已經有正常支付了工資,所以公司還需要支付差額部分的1倍工資即可。
關于沒簽合同要雙倍工資,最大的難點是什么?
因為沒有勞動合同,所以最難的就是要證明勞動關系,只有這個成立,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才成立。那么我們要最大化的去找這些證據:工資條、工資發放記錄、入職表、工作記錄、公司涉及到自己信息的通知及單據等、工作證等。
當然公司肯定不會主動給你雙倍工資,那么我們只能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進行,最終要的就是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只要有這個就一定能勝訴,只是時間而已。
【凡塵漫記】:公司與你三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三年后的你以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理由,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賠償你雙倍工資,很難勝訴。
原因是超過申請仲裁時效期間。
一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簽訂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書面文件。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實際上,有企業在聘用勞動者后,出于各種原因,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為了制止這種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制定2條懲罰性規定:
- 一條規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 一條規定超過法定期限,與勞動者未簽勞動合同,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 用人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仲裁時效的限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以上規定,勞動者一旦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也要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一直放任,一旦超出了申請仲裁時效,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就滅失了。
三 未簽勞動合同三年,三年后申請仲裁主張企業支付雙倍工資,能不能獲得勝訴?
你現在的情形,公司聘用你后未簽訂勞動合同,你在2020年6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3年前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已經超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所以很難勝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現在與公司已經是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只需要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由于各地的對于未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觀點有點差異,建議你咨詢下本地的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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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空白勞動合同、沒有加蓋印章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按照以上的法條規定,可以申請二倍工資補償,但是二倍工資補償的起止時間,法律有明確規定。
01
怎么樣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企業在規定時限內沒有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二倍工資。
所以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空白勞動合同、企業沒有加蓋印章是不是有效的勞動合同?是不是代表了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呢?我們一一來分析下。
? 空白勞動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要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其中形式要件包括以書面的形式訂立,具備法定的必備條款;實質要件是勞動合同內容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勞動合同訂立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空白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合同,也存在很大風險。一方面,事后企業可以隨意在空白處填寫,違背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另外一方面,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缺乏一些必備的條款就是無效勞動合同,頂多算是“約定不明”,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但是全部空白,哪來的其他部分有效?
由此可以得出,空白勞動合同在法律上來說,是無效的。
? 企業沒有加蓋印章是不是有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條款上寫得是:用人單位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也就是說,企業不一定要加蓋印章,法人簽字了也一樣有效。
注意:這里的有效前提是勞動合同具備上面所說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
但是不管最后法人有沒有簽字,只要你拿到的是空白勞動合同,相當于一份勞動合同模板,從上面的分析就可以得出,這份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02
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
這份勞動合同是無效的,那么就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申請二倍工資。
但在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上,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二倍工資的時間是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用工期滿后一年,就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了。
比如說,你于2018年5月3日加入企業,與2019年9月3日辭職,二倍工資的起算日是2018年6月3日(法律給予了企業一個月的寬限期),截止日是2019年5月1日,這期間的工資,企業要支付你二倍工資。
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是有規定的,并不是每個月都要支付二倍工資。
03
還可以爭取哪些權益?
企業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但是由于存在用工行為,造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對于超過一年不簽書面勞動合同,法律認定為,企業和你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現在企業要調崗,你不同意,你選擇自己辭職,照理說,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還有一種方法是證明企業的調崗是違法的,比如說調崗具有侮辱性,把高管調去當保安,比如說薪資變動浮動大,原崗位薪資一萬多,新崗位薪資2000多。
證明企業本身調崗是違法情況下,可以一定程度上申請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按照工作工齡。
結語
不得不說一句,這家企業的做法了,這是得多不懂法啊,居然讓員工簽空白的勞動合同,明明可以用法律來維護企業的權益,卻直接遞上了“刀子”。
而員工碰到這類問題,也不要簽空白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在舉證方面,還是存在很大問題,對于簽勞動合同,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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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看你辭職的時候是否已經過了時效期。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你可以主張補償雙倍工資。最多可補11個月。
二、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所以如果你過了1年的訴訟時效期,那么是無法申請雙倍工資補償的,如果你是2018年1月1日入職未簽訂合同,2019年6月離職,7月申請雙倍工資補償,那么也只能申請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之間的雙倍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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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補償的重點在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
如果只是未把簽訂的合同給到你個人,且公司未有其他違法行為,那么雖然公司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但是勞動法并沒有規定這一塊的補償,這個時候就需要你舉證由于未給你勞動合同給你完成了什么損失的,當然,其實這個非常難以舉證。
如果是公司還存在其他違法行為,你只想通過勞動合同舉證你們之間的勞動關系,那么即使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你也可以通過工牌,公司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明勞動關系,并去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只要沒有簽到勞動合同就應當支付雙倍工資補償,與辭職沒有關系。《社會保險法》規定自用工之日三十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可以要求補交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