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失在法律上怎樣規(guī)定的_法律支持青春損失費嗎?
特邀律師
青春無價,多少錢都不合適。
男女雙方年青時結(jié)婚,到離婚時,青春已逝,到底是男方誤了女方的青春?還是女方誤了男方的青春?還是他人誤了男女方的青春?孰是孰非?誰對誰錯?責任幾何?從啥時間起算是青春?青春一年一月一天多少錢?再清的清官也理不順算不清斷不明。
況且法律沒有規(guī)定青春費、青春損失費。青春流逝損失只能由草率的、不成熟的、錯誤選擇的......當事人自己去承擔,去致自己遠去的并終將逝去的青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是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梢?guī)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我國對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臉藴适潜容^低的,從判決上來看,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會超過5萬元。
舉例:婚姻期間,女方出軌,孩子是男方非親生子女,結(jié)果法院就判決女方支付男方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你敢信么?
比如,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傷殘,一般賠償也不會超過五萬元,一般是構成一個傷殘等級,賠償5000元,甚至就判決2000-3000了事。
1.不是每一個案件都可以主張精神損失費的。
2.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
3.發(fā)條名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尅?/p>
精神損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損害。精神損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還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損害不僅僅來源于加害人對受害人人身權的侵害,也可以來源于對受害人財產(chǎn)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