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需注意哪些問題_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特邀律師
1、仔細了解情況,莫簽不知情合同。《勞動》規定,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 2、簽約落在紙上,莫簽口頭承諾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各執一詞,打工者往往有口難辯。 3、查清用人資格,莫簽主體不適格合同。事先了解單位名稱、法人是誰等情況,注意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人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對于轉包嚴重的行業要特別小心。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系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后,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合勝法律服務在這里簡單講解下簽合同時要注意的幾個方面問題。
1、用人單位不依法、不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我國法律一貫要求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但實踐中用人單位經常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此逃避勞動監督監察。為改變這些弊端,《勞動合同法》一方面重申了勞動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另一方面又規定了不依法采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別讓勞動合同成了你的“賣身契”別讓勞動合同成了你的“賣身契”。此外,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提供或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缺少必備條款或未交給勞動者。
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勞動關系不僅應該采取書面形式,而且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要條款,簽訂后應由雙方各執一份。只有這樣,才能使勞動者了解勞動合同的內容,便于勞動者主張權利。《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同時,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9個必備條款,當然,勞動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必備條款的,并不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不明確條款可以由雙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則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立法目的在于給勞動關系雙方一個慎重選擇合同當事人的機會。但是,實踐中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條款剝削廉價勞動力的現象時有發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為保證上述規定的實施,《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效。
現實中常常有少數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相關法律責任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基于以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大伙如發現單位有任何非法行為,一定要及時更改,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你想跳槽,整蠱下自己的單位。。。。。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
勞動合同的續簽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保持勞動關系,于是在原勞動合同終止前辦理延續手續的行為。
一、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續簽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是原勞動合同的雙方,否則將產生新的勞動合同,而非勞動合同的續訂。
2、續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基本上與原來的勞動合同一致,主要系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當然若其他內容也發生變化者,同樣屬于勞動合同的續訂。
3、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經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
但是續簽勞動合同協調一致例外是,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應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程序
首先,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了解勞動者的意愿。對有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勞動者,應及時協商續簽事宜。其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續簽事宜進行協商。經協商一致,最后雙方簽字蓋章即可。
三、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1、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應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交給了勞動者,一旦具有《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者(①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者;②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等),只要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如果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采取什么措施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⑴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可在第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左右書面通知勞動者,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終止。
⑵用人單位高度重視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盡可能限制其工作年限超過10年的紅線。
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前做好是否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不予續簽勞動合同者,應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否則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再通知勞動者走人,則容易產生糾紛。
4、與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種的職工、外籍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應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8年。其次,對于外國人在我國就業者,用人單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不應超過其就業許可證的期限。
5、對于工傷傷殘等級為1至6級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得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職工提出續簽勞動合同者,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1,第1點:勞動合同必須在員工入職后1個月內簽訂。
2,第2點:勞動合同必須有甲方(公司)和乙方(員工)雙方的相關信息。公司信息包含:公司全稱、注冊/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個人信息包含: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地址、聯系電話。
3,第3點:勞動合同必須寫明合同的起止日期,如果有試用期的話,試用期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內的。關于試用期有以下的規定: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第4點:勞動合同或合同附件寫明入職后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有些公司的工作內容是另附《崗位說明書》的形式,此說明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5,第5點:勞動合同或合同附件寫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安排”可能會以公司規章制度的形式寫明,同樣也是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只要不跟法律法規沖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
6,第6點: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勞動報酬有些公司會直接在勞動合同上寫明,有些公司會以錄取通知書的方式進行補充,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社會保險就是平時所說的五險一金,因為涉及到購買比例的問題,所以基本上不會在合同上詳細注明,正規做法會另給五險一金繳納基數和比例確認表給員工進行確認。對于工作時間、休假安排和薪資、保險事宜,童鞋們在入職前一定要詢問清楚HR,不要在入職當天的時候才詢問然后發現跟自己的期望不一樣,以免浪費雙方的時間和精力。
了解清楚里面的合同內容, 月工資,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作期限,試用期,是否都約定清楚。 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超過一個月,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簽訂之后公司及員工應當分別 各執一份
勞動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序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后,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么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其次,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征求勞動者意見,然后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征求勞動者的意愿,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后仍不愿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首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要給新人讀透講透并理解簽名,避免事后推脫。
其次,符合和執行勞動法萬及國家各項法規,減少勞動糾紛。
另外,了解和關注員工的工作生活情況,做好員工服務。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么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7、社會保險約定。8、不要簽空白合同。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簽。10、勞動合同蓋章后,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