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著作權的研究現狀_國內研究現狀怎么寫?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有三種類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 第一種是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第二種是不適用于《著作權法》的作品。它們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規,國家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極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種是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的作品
國內研究現狀怎么寫,可以這樣寫,首先寫上標題,然后把國內研究現狀寫清楚,詳細,最后落款,寫上日期,就好了
【著作權 合理使用范圍】《著作權法》主席令第26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民法通過規定公民享有哪些人身權和侵犯這些人身權應負的民事責任,來實現對人身權的保護。我國現行民事法律有關人身權保護的規定,集中體現在民法通則、婚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收養法等法律中,內容涵蓋了人身權的各方面。特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更多是依靠民法來的保護。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其中第四節專門規定了“人身權”,共8條,內容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男女平等以及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六章“民事責任”對侵害公民人身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共有10種民事責任方式,其中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婚姻法有關人身權保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婚姻自由、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都有姓名權、夫妻相互撫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收養法規定了被收養未成人的各項權利,規定了對借收養拐賣兒童以及遺棄嬰兒、出賣親生子女等行為的法律責任。此外,著作權法規定 了對姓名權的保護。1、對人身權各個方面的保護不盡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