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單價條款應包括哪些內容_合同價格條款包含哪些?
特邀律師
主要包括三大部分:1.約首 2.正文 3..約尾其中,一.約首由1.合同名稱2.合同號碼3.合同日期4.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名稱,地址)構成.二.正文.1.品質條款quality.(貨號,商品名稱及規格)2.數量條款quantity.(數量,計量單位)3.價格條款price.(單價,價格術語,合同金額的大寫和小寫)4.包裝條款packing.(包裝的種類,包裝方式,包裝的總件數)5.裝運條款shipment.(起運港,目的港,裝運日期,對分裝及轉運的規定)6.支付條款payment.(開證銀行,信用證種類,信用證金額,到證時間,到期日,到期地點)7.保險條款insurance.(投保人,保險金額,保險的險別,保險條款及生效日)8.檢驗及索賠inspection&claims.(檢驗條款通常包含有關檢驗權的規定,檢驗或復檢的時間及地點、檢驗機構、檢驗證書等內容;索賠條款一般包含索賠依據、索賠期限等內容)9.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包含不可抗力時間的范圍、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等內容)10.爭議的解決dispute resolution.(爭議的解決方式、提請仲裁的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裁決效力等)三.約尾.1.合同的分數及歸屬2.簽約雙方的簽字確認
出口商品的單價包括: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貿易術語。例如,在價格條款中可規定:“每公噸600美元,CIF紐約”(USD600 Per M/T CIF New York).
單價由貿易術語、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四部分組成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貨物的數量條款、貨物的包裝條款、貨物的價格條款、貨物的裝運條款、貨物的保險條款、貨物的支付條款、貨物的檢驗條款、不可抗力條款、仲裁條款、法律適用條款。
1,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商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法。
2,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商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3,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
4,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并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法。
5,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鑒定,并出具檢驗證明法。
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條款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注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于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制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于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采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準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于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于××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于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1。合同各方 即介紹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如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標的物條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貨物,是當事人雙方買賣的對象[fs:page]。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稱、牌號、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等。這一部分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在具體合同中往往要分為許多詳細的內容,對于我國當事人,在簽訂進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詳細說明貨物的這一部分條款,從而避免在收貨這一問題上處于不利地位。
3。價格條款 這是對外簽訂國際貨物合同的又一核心問題,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的貨幣和標明交貨地點的價格術語。
4。交貨條款 通常規定合同標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點(如目的港、裝運港等)和方式(以陸運、海運、或其他方式)。
5。支付條款 主要說明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商檢條款 規定檢驗權、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機構、證書以及檢驗的方法、標準等,有時還需規定復驗權和復驗的期限、機構等。
7。不可抗力與免責 規定不可抗力及免責的范圍及法律后果。
8。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主要說明履行合同出現爭議時有關索賠的提出,以及爭議應如何解決,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決,而當時就要明確仲裁地點、機構、適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問題。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因涉及中外雙方當事人,因此多以中、英兩種文字簽訂,而且多規定近兩種文字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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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條款 是指國際貿易合同中表明價格條件的款項。是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之一。一般包括單價、交貨機動幅度(品質和數量)的怍價和總值。單價包括:
1.計量單位,即計算商品數量的單位。不同國家或地區度量衡制度往往不同,合同中必須訂明采用何種計量單位。
2.單位價格金額。
3.計價貨幣,即計算商品價格使用的貨幣名稱。
4.價格條件,用價格術語表示買賣雙方在責任、費用與風險承擔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