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簽訂地點_合同簽訂地點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你好:“合同上面簽訂的地方是在我們的城市”,根據你的意思:
1、如果是說約定發生爭議在我們的城市起訴,則該市的基層法院有管轄權。
2、如果是說合同簽訂地在我們的城市,則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則不能起訴。法院管轄有很多情況,有些與合同性質有關,有些與約定有關。比如是承攬加工合同的,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買賣合同,則一般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也是確認法院管轄權的方面,合同法6162條作了規定,可以對照適用。建議拿著合同咨詢當地律師,會給你一個解答。
1.合同簽訂地一般是后簽字蓋章一方所在地,后簽字蓋章之后,合同成立。
2.合同履行地是根據合同的主要義務來劃分的,例如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是賣方交付貨物所在地,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是出借人交付借款所在地。
3.合同簽訂地和合同履行地有可能在同一個地方,也有可能不在一個地方,合同簽訂地只有一個地方的,但是履行地可能有好幾個地方,這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營業住所地、合同類型等因素確定的。
4.合同簽訂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雙方約定法院管轄的法院之一。
勞動爭議仲裁階段,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地均可,勞動者可就近選擇所在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
合同簽訂地點是根據合同簽訂承諾地點,但是在簽訂合同方式的不同,其約定的合同簽訂地點也是不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