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地的法定概念_合同簽訂地有什么法律意義?
特邀律師
這是法律對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一般規定,即發生糾紛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么起訴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從這里可以看出,明確合同履行地比明確合同簽訂地更具有法律意義)。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但也存在特殊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此規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1、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當然不行);2、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3、雙方關于管轄法院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明確合同簽訂地才具有法律意義,否則對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發生的訴訟,其實際意義相當微小。法律快車合同法頻道為您整理合同訂立相關知識,合同訂立欄目分類齊全,歡迎瀏覽,感謝您的訪問。
不是,合同履行地跟簽訂地是不同的兩個法律概念。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
合同簽訂地是確定合同糾紛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的依據之一,《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正確認定合同簽訂地,有利于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對及時處理合同糾紛意義重大。
合同成立時間的時間包括三種情形:
1、一般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合同書形式的合同成立時間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但并未簽字蓋章,意味著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達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認為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確認書形式的合同成立時間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在此情況下,確認書具有最終承諾的意義。合同的實際成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此時可從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中推定當事人已經形成了合意和合同關系,當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書面形式或未簽字蓋章為由,否認合同關系的實際存在。合同成立的地點包括兩種情形:1、一般規定。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工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2、書面合同的成立地點。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謝謝悟空邀請。
首先勞動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平等,所以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都不同程度的著重于保護勞動者權益。而合同法的主體之間是平等的。
具體到訴訟管轄規定來看,勞動合同的約定管轄如果與法定管轄范圍吻合,則不存在問題,如果出現不一致則顯然約定無效。
1、勞動爭議案件不適用約定管轄
適用約定管轄必須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 級別管轄
2、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定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裁 二審 勞動仲裁 司法解釋
3、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管轄條款無效
對于一般民商事 合同糾紛 合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