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況_發生醫療事故一般怎樣解決?
特邀律師
謝邀請,怎么處理我個人認為首先報警備案,,然后起訴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祝你工作順利,幸福快樂!
做腫瘤手術,復發和轉移算醫療事故嗎?不算!
醫療事故的概念
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如果醫生在整個診療的過程中,都是按照規范來行醫的,沒有醫療的過錯,屬于正常的診療過程,都不屬于醫療事故。
癌癥都有復發和轉移的風險,除非是原位癌做了手術,可以100%的治愈。病灶越大,復發和轉移的風險也更高。誰也不能保證手術后一定不會復發和轉移,術后只能采取放療或者化療的方式盡可能得減少復發和轉移的風險。
不僅是癌癥的手術,其他的手術也一樣。如果治療過程中患者死亡了或者出現了不可逆的損害,患者會認為是醫生的原因引起的。那么可以走法律的程序,讓專家去調查取證整個過程醫生和醫療機構是否違法,是否違反了相關的制度。如果是違反相關制度造成患者的損害,就是醫療事故。如果醫生是按照正常操作進行,而患者病情變化太快,或者出現正常的副作用引起的患者器官和功能的損害,那就不屬于醫療事故。
題主說做了手術三個月出現了轉移,已經是晚期了。會有這種情況發生。癌癥早期適合手術。術前醫生會評估患者的病情適不適合手術,如果還沒有轉移,還可以手術的話醫生會建議手術。但是早期癌癥,術后五年內復發和轉移的風險還是比較高的,醫生不能保證不會復發,也不能預測什么時候會出現復發和轉移。只能盡可能的減少復發和轉移的風險,術后會建議加做放療和化療,盡量把可能存在于人體血液中的癌細胞殺滅。做手術前,醫生肯定會把整個治療的方案跟家屬說清楚,家屬能接受這個方案,醫生才會給患者做手術。
有人總是拿手術同意書說,本人不這樣認為,手術同意書沒有簽有可能構成侵權,簽了不代表可以免責!術后出血有些是屬于手術并發癥,嚴格來講夠不成醫療事故,恰恰不及時開腹探查止血,才有可能構成醫療事故,所以術后出血是不是醫療事故,得看什么手術,術中、術后處理情況,如果一出現手術并發癥,不管什么情況,通通按醫療事故處理的話,估計沒醫生敢做手術。非專業人士評論,不喜勿噴!
漏診也是醫療過失,只要有過失并造成了后果,就構成了醫療事故,就應該賠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