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形_不構成醫療事故就不賠償嗎?
特邀律師
醫院對病人負有提供安全服務的基本責任和義務。由于醫院未能嚴密觀察病人病情,未及時果斷適時地對病人采取適當的有效措施,致使病人病情加劇最終致人身損害事實發生,醫院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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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鑒定和人體損傷鑒定不是一回事兒。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鑒定醫療行為有沒有違規、有沒有過失;如果有,過失與患者的損害之間是不是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存在因果關系,醫療行為過失在其中占多大比例。
而人體損傷鑒定是鑒定傷情的,屬于司法鑒定。
要求醫療事故鑒定,那應該是損害已經存在的,比如疾病損害、比如傷殘、甚至死亡。要求鑒定是為了確定這些損害是不是由于醫療行為不當造成的。各級醫療事故,都是有具體標準的。
一般來說,患方之所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往往是由于對診療結果不滿意,對醫方的診療行為有質疑、不認同、不同意而提出的。
因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主要的是鑒定患者的不良后果是不是由于醫方不當的醫療行為造成的。也就是判斷是不是由于不當的醫療行為這個原因,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即確定因果關系。只有醫療行為存在過失、并且和患者的人身損害存在著因果關系,才有可能判斷為醫療事故。
由于患者是因為患有疾病才去就診治療的,疾病本身就有不良后果;而醫療本身又是高風險行為,無論藥物或手術,都存在發生不良反應和并發癥的可能;疾病的進展也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即使完全正確的醫療行為,也有可能發生不良后果。
所以,在醫療事故鑒定時,首先要看醫療行為有沒有違規,有沒有過失。如果沒有違規或過失,就不構成醫療事故。如果存在違規或過失,那就要看是不是和患者最終的不良后果有關(因果關系),如果無關,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或者雖然醫療行為有過失,但是沒有明顯的不良后果,也不構成醫療事故。在判定醫方存在不當的醫療行為、并且和患者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后,還要看醫療行為在患者的不良后果中起的作用大小,最后來判斷醫方的責任。
人體損傷鑒定屬于司法鑒定。早先醫療事故鑒定專家是不參加司法鑒定的,但是由于醫學的專業技術性比較強,所以現在司法鑒定也引入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參與。
需要提醒患方的幾件事。
如果是死亡患者,家屬對于醫院的診療有質疑,那應該在48小時內進行尸體解剖,取得病理結果。雖然這一點患方往往不太接受,但因為病理診斷是金標準,而醫生是根據臨床診斷的。如果沒有病理診斷,那就只能依據臨床診斷了。
如果對臨床診療有質疑,可以要求封存病歷,防止醫生修改病歷。但是,完成病歷記錄是有一定時間要求的,搶救記錄等是可以后補的。因為不可能要求醫生在搶救的同時記病歷,其他病歷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寫完的,這些在醫療常規上都是有明確要求的。
另外,患者就診時,一定要如實反映病情,告知醫生既往疾病、診療情況及服藥,以減少醫療風險。
(圖片來源于網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手術醫生因公犧牲,應當是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