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項不屬于醫療事故_漏診屬不屬于醫療事故?
特邀律師
手術的原因是意外事故還是疾病?
疾病造成的醫療意外死亡,這塊還比較空白,一般都進入了醫療事故鑒定,看有無過錯。
醫療意外,是指醫務人員在從事診療或護理工作過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體質的特殊性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殘疾或者功能障礙等不良后果的行為。
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發生醫療意外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而《侵權責任法》中,需要結合具體診療情況判斷醫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哪些情形不屬于醫療事故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1、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2、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4、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承擔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條件 要承擔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必須具體以下幾個條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為,但并無損害事實即不構成民事責任,更不發生損害賠償問題。在醫療行為中,損害事實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對公民的人身權利造成侵害的結果,侵害公民人身權利以外和其他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則應由其他相關法律調整和補救,不構成醫療事故損害。因為,該損害直接表現為患者的死亡、殘疾、組織器官的功能障礙等后果。對患者的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必須會導致其肉體的痛苦和心靈的創傷,而患者的死亡或嚴重殘疾也將使其親屬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所以,醫療損害既包括患者身體利益的損失,也包括財產的損失(、護工費等),還包括精神的損失。 2、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依照民事侵權法理論,行為與后果有聯系,才應承擔責任。而醫療事故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醫療損害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即醫療違法行為是醫療損害發生的原因,而醫療損害則是醫療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后果。事實因果關系確定醫療過失行為是否屬于造成醫療損害結果事實上的原因,法律因果關系確定構成事實上原因的醫療過失違法行為是否成為應對該損害后果負責的原因大小,不難看出,前者確定責任的成立,后者確定責任的范圍。 3、行為的違法性。這是首要的也是較為重要的條件。違法行為,可以是作為的違法行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醫療事故中,指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違法或違規行為。 4、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在醫療事故中,構成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主觀過錯,僅指醫療機構和其醫務人員主觀上是否有過失,也就是說,只有在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但輕信能避免這一心理狀態下,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的醫療行為,結果導致對患者的損害事實發生,才構成醫療事故并應承擔責任。
1、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2、 構成要件 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需要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條件才構成醫療事故,任一條件不滿足都不是醫療事故。即使都滿足了條件,構成醫療事故還需要相關部門出具鑒定結果。意外拒賠1:普通摔倒就死亡不賠
原因詳解:一個健康的人如果摔倒了,可能也就是骨折或一些小擦傷,而如果某人普通摔倒就死亡,那極有可能是事故中真正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疾病,而滑倒只是誘因,并不構成決定性作用。
根據保險賠付的近因原則,當出現多個原因導致死亡時,往往以導致損失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作為賠付的依據。因此,一般摔倒就死亡,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意外拒賠2:中暑身故不賠
原因詳解:中暑是一種疾病,與患者身體機能、身體素質有關,中暑不是外來的,而是內在因素引起。而且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預見的,也不是突發的。因此,中暑不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不屬于意外傷害。
意外拒賠3:高原反應不賠
原因詳解:高原缺氧是可以預知的,不符合意外險“突發的,不可預見的”這一定義要素,產生高原反應并非“意外”,所以拒絕賠付。
意外拒賠4:個體食物中毒不賠
原因詳解:食物中毒符合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發事件三個要素,屬于意外事故。但是因細菌感染的食物中毒,也可能是因為個人體質關系所引起的腸胃疾病。
一般情況下,若是3人或3人以上集體發生食物中毒癥狀者,可視為意外事故,而單獨個人的食物中毒則會被視為個案,意外險不會理賠。
意外拒賠5:妊娠意外不賠
原因詳解:由于被保險人妊娠時意外風險增加,多數意外險產品將“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列為免責條款。目前,只有母嬰綜合保險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風險。
意外拒賠6:猝死不賠
原因詳解:猝死是疾病,而非意外。猝死是人類最嚴重的疾病。世界衛生組織對猝死的定義是:平時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者,在出乎預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
大家對更多社保、保險知識感興趣的,歡迎關注《小司淘?!返慕袢疹^條號,更多精彩內容等著您。
漏診也是醫療過失,只要有過失并造成了后果,就構成了醫療事故,就應該賠償?! 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ǘ┱`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ㄈ┳≡夯锸逞a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ㄋ模┡阕o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ㄎ澹埣采钛a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埣灿镁哔M: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ㄆ撸﹩试豳M: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ò耍┍环鲳B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ň牛┙煌ㄙM: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ㄊ┳∷拶M: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ㄊ唬┚駬p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谖迨l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點擊“羅爺法律”頭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問題! “要先關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
一、醫療事故的鑒定要求是什么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有如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二、執業醫師要完成的工作
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執業醫師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認定事實,根據雙方所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經過。
(二)認定正確的操作常規,根據事實經過,運用醫學知識,提出在各個環節中正確的診斷治療是什么,即當時的操作常規是什么。
(三)對比正確的診斷治療,確認醫院是否違反操作常規。
(四)運用邏輯知識,分析論證違反違反操作常規與醫療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
(五)認定是否是醫療事故。
三、醫療事故鑒定有幾個階段
鑒定程序可分為受理、調查、作出鑒定結論三個階段。
1、在受理階段,當事人雙方可在人民法院或衛生行政機關主持下選定鑒定委員會委員,組成鑒定委員會,由主持人公布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當事人可提出回避申請,由有權機關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2、在調查階段,當事人提供相關的申請書、病歷等證據。鑒定委員會一般應口頭調查,并應公開進行。目前的鑒定程序都是書面調查,這樣不利于查清事實,也不利于提供證據和充分地辯論。
當事人可委托醫學專家或律師出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鑒定委員會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聽取雙方意見,并對雙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采納。整個過程及內容由記錄人記錄在卷,雙方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簽名、蓋章;
3、在作出鑒定結論階段,鑒定委員會評議應不公開進行。由鑒定主持人負責鑒定書的的制作。
在閱讀了上述內容后,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醫療事故的鑒定要求是怎樣規定的吧。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是為了更好的處理相關問題,鑒定結果也是與最后的處理結果相關的,因此大家一定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法律條文看不懂?不如律師親自電話解答,關注頂部“羅爺法律”,律師免費解答你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