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性違約金與定金_什么是定金罰則?定金與違約金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稉7ā返诎耸艞l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同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所以,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在我國,定金和違約金都是補償性的,而定金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有比較相似,如果同時適用,不僅將會給違約方強加過重的責任,而且責任后果與違約所實際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
違約金與定金不可并用違約金與補償性法定損害進 違約金小于損失 可以要求增減違約金過分大于損失 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略高于損失 使用違約金定金與補償金可以并用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及適用原則,比較如下: 一、違約金與定金 不能同時適用,任選其一,非違約方選擇最有利的一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定金與損害賠償金 功能上互補,一個是懲罰性的,一個是補償性的,因此可以并用。二者并用的限制: 《買賣合同解釋》第二十八條: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三、違約金與賠償金 功能上都具有補償性,原則上不能同時用。 違約金小于損失的,可要求增加;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可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高于損失但不過分,適用違約金不再調整。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里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日常的經濟往來中,合同是最常見、最普遍的一種契約方式。而我們在訂立合同中也經常會見到違約金、定金和損害賠償金條款。那么以上“三金”的法律概念和法律適用又是怎樣規定的?“三金”能否同時適用?“三金”的區別到底在哪?都是需要大家搞清楚的,否則會給大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第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擔保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約定預先向對方支付的金錢。定金是一種金錢擔保,使合同的履行與該筆金錢的得失掛鉤,從而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義務。
定金三大特征:
1、定金既是合同的一種擔保方式,同時也是發生違約時對違約方不利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具有擔保功能,區別于預付款。
1、 定金具有從屬性、要式性、實踐性。定金從實際交付之日起于實際交付的數額上有效成立。
1、 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對超過部分的定金,應認定其無效。
定金如何適用?
1、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2、 定金適用于債務不履行的情形。不完全履行合同可否適用,應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
3、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而不得同時適用。
4、 當定金高于實際損失時,視為懲罰性救濟手段;當定金低于實際損失時,對不足的部分,守約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定金罰則:交付定金的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無權收回定金;收取定金的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二、什么是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預先協商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由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的金額,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質,不以守約方受到損失為前提。
違約金三大特征:
1、 違約金具有預先約定性。當事人可以就違約金適用的條件、計算的方法或比例、違約金的數額等協商確定。法律賦予違約金條款為任意性條款,系意思自治原則之體現。通常認為,除非法律對某種特定合同規定特別形式的違約金。否則,如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條款,則違約者不承擔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2、支付違約金責任于一方違約時發生,系“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
3、違約金的性質。筆者以為,《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兼具補償性與懲罰性。依照《合同法》立法旨意,絕大多數情況下的違約金系補償性,但是在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違約方未請求予以減少或者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而這時,違約金則具有懲罰性。
違約金的增減適用: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其中,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所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第三、什么是損害賠償金?
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金的特征:
1、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以補償性為原則,以懲罰性為例外。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后,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2、損害賠償金分為:約定損害賠償金和法定損害賠償金,其中法定損害賠償金可細分為懲罰性法定損害賠償金和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
3、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以補償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懲罰是其例外的、補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無特別規定,法定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為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
“三金”的適用規則
1、定金VS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定金VS損害賠償金,可以同時適用
當定金罰則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的,守約方要求對方承擔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是實際損失金額減去定金罰則的金額后的剩余金額。
3、違約金VS損害賠償金,二者可以并用
違約方應當完全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既存利益因違約行為而減少的直接損失,也包括本可以取得的利益因違約而未獲得的利益即間接損失。
在以上的分享關于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在這里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關于這個問題的解答,還望分享評論出來共同討論這話題。
我最后在這里,祝大家每天開開心心工作快快樂樂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萬事興,年年發大財,生意興隆,謝謝!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向對方預先給付的金錢。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價款。給付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規定,目的在于督促雙方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的義務。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特點,并兼有一定的懲罰性?!逗贤ā返?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主張違約金時,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定依據。
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以懲罰性為例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在有欺詐行為時,應按消費者的要求以其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增加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該條是我國法律中惟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在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并存時,三者的適用原則應為:在適用定金罰則的情況下,定金不能與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同時適用,即:不能同時主張定金罰和全部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定金不足以彌補全部損失的,超出定金數額部分的損失,可以損害賠償金補充。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不能并用,只是對超過違約金部分的損失,可以由損害賠償金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