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太長怎么辦_錄音證據太長怎么辦?
特邀律師
可以把錄音分段落,或者把錄音分解,這樣方便省事。
不一定,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中已明確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源同樣可以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該《規定》第七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于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只要不涉及被錄音人的隱私,或者通過竊聽之類的,可作為證據提交,但需要有其他證據佐證,否則很容易被質疑錄音的真實性,法院也未必會采信。
謝邀!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具體而言,錄音證據如何才能成為有效證據必須注意如下幾點:
一、錄音(錄像)證據是否可以成為證據?
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問題在于,很多錄音證據是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偷錄取得的。偷錄所得錄音證據,是否還是合法的,就是個問題了?
二、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 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制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于合法取得,無效。
三、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強嗎?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不少案件,因為錄音證據起了關鍵作用,讓持有該證據的當事人勝訴。這樣的案例不時就有報道,有些人就以為手持錄音證據就萬事無憂了,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剛才提到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0條,對錄音證據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還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般來講,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佐證,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難度的。
另外,由于當事人缺乏經驗,錄音內容不清楚、不準確,無法和其他證據相互佐證,也導致有些合法取得的錄音證據,最終不能成為定案依據。所以,錄音證據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項的!
四、收集錄音(錄像)證據要注意什么?
錄音取證并不簡單,是有技術含量的,根據司法實踐,楊文戰律師總結了十大要點: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這一點是基礎,前面分析過了,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盡早。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沖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后,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要根據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于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盡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只答復“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在各方不同觀點或對法律的看法上糾纏。
7、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
8、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鑒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復制后丟失或覆蓋毀掉。
9、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后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以上,是華律網網律師總結的關于錄音錄像證據的一些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當然,以錄音方式舉證很大程度上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種選擇,錄音證據也有其局限性,可以的話,還是事先以書面方式固定、收集證據。尤其是在商業交往中,更應該養成以書面文件規范雙方行為的習慣!
錄音千萬不能剪輯,用手機或錄音筆進行錄音后,刻制成光盤3份(打字店可做),書面材料要記錄每句話,不能刪減,見: 錄音整理記錄錄音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錄音地點:錄音人:在場談話人:(手機錄音時寫雙方通話的手機號碼)整理人: 本次談話錄音時間總長 分 秒,證明以下內容:甲( 分 秒— 分 秒):“ 。”乙( 分 秒— 分 秒):“ 。”……
剪切音頻中的一部分,簡單點來說,就是把音頻中的部分內容給去掉。比如說:一個音頻有50秒,我想把其中20~40秒的內容去掉,只保留另外一部分內容。但是因為要去掉的視頻部分精確到了秒,所以就需要設置相應的起止時間,然后再去掉選中的部分。什么音頻轉換器能截取音頻?這個就是我們今天的看點了。
操作步驟:
雙擊運行迅捷音頻轉換器,點擊軟件主界面上的“音頻剪切”。 如下圖所示,會跳轉到音頻剪切界面。
點擊界面上的“添加文件”,在打開對話框中選擇要添加的音頻素材,然后點擊“打開”。(這個工具很適合新手小白,操作簡單,并且功能齊全。)
其實很簡單,通過直接拖動播放進度條兩端的截取條來確定需要截取的音頻片段,左邊的表示開始時間,右邊的表示結束時間;接下來選中截取后的音頻,點擊確定就可以回到主界面了。
設置音頻輸出目錄,最后點擊“開始剪切”按鈕。大家不要再有什么軟件能截取音頻這樣的疑惑了,我們這里已經解決了哈。
界面上方會顯示音頻剪切輸出的進度,根據音頻的大小,輸出所需時間也會有所不同,不過一般情況下音頻輸出的速度都還是挺快的。
以上就是剪切音頻的方法了,在上面的操作中,我們截取的是需要保留的部分,大家在操作的時候可要看仔細了,不要弄錯。
錄音作為證據是要分情況的,首先,你的錄音來源不能違法,比如說不能在他家中裝竊聽器等,涉及他的隱私的都不行。其次錄音作為視聽資料的證據不能經過加工,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只要你沒有加工,就算尾巴沒有,而且最主要的證據被錄了下來,應該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視聽資料作為證據,最好是要提供原始來源,你用載體什么錄的,就用什么作為證據提供給法院,不要轉存復制到其他載體上,這樣證據的證明效力就降低了。
錄音證據屬于試聽資料證據,在整理時需要注意一下幾點:第一,保留錄音證據的原始資料;第二,刻錄成光盤提交法庭;第三,形成書面的表現形式,將雙方談話內容以文字的行為表現出來;第四,保持錄音證據的完整,不要剪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