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后加女方名_婚后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這算共同財產么?
特邀律師
算,只要房產證上加名字,就視為對女方的贈予,按照不動產登記證書上載明的份額雙方按份共有,如果沒有約定份額的,則視為共同共有。
而且,婚后在婚前購買房屋產權證上加名字,稅務機關免征契稅和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可見,國家還是鼓勵這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的。
如果是男方父母出資的,加了名字,但是離婚了,這種贈予可以撤銷么?答案是,一旦不動產登記變更,就不可撤銷。
法海一粟認為,如本案情況下,如果離婚,女方有權分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1、涉案房屋原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因為題主說了,該房屋系男方婚前全款購買,因此,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涉案房屋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
2、加名的法律意義。夫妻一方要求在另一方所有的房產證上加名的新聞屢見報端,這說明,這種情況在實際生活中比較常見。那么,加名的意義何在呢?法海一粟認為,加名的目的,就是請求加名的一方,希望獲得另一方所有的房屋所有權。否則,加名就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就是說,如果加名的結果,并不能使得請求加名的一方獲得任何利益,那么,就不會有加名的意思表示。
3、加名的法律后果。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前述規定在法律上稱之為夫妻財產約定。夫妻雙方一旦對此進行了約定,就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從加名的原因及結果來看,法海一粟認為,加名行為,就是以行為的方式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的行為,一旦加名行為成立即雙方在房產登記部門進行加名登記完成之后,該行為即產生法律效力。就是說,自此之后,該房屋即由原來的一人所有變成共同所有。請求加名的一方成為該房屋的共有權人。
4、離婚時,女方對于涉案房屋有權請求依法分割。這是因為,涉案房屋已經由男方婚前個人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如此,女方作為共有權人,當然有權請求依法分割。
加名有風險,且加且謹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只不過很多人單純的認為,房產證就算一切,只要房產證上有了自己的名字,那么這個房子就有自己的一份,其實不然,若是就簡單的以一個名字來決定一切,那不就亂了。
剛結婚就在對方的房產證上加了名字,然后再離婚,房子被對方拿走一半,這有可能嗎?一切都是人們誤以為的罷了。
房產證,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簡單來說,這就是一個證明你對這所房子有權利的證件罷了,只是一個證明,雖然當作說,持此證件就有對房屋的處分權,但那僅限一個人獨占而已,若是有兩個含以上的名字,那么還是要遵守特定的法律,不能為所欲為。
在今年的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分割一項有了更詳細的規定,尤其是對房屋這一項。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其中一方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題主已經說明了,房子是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子,那就符合婚姻法中的這一條,你的所有婚前財產都屬于你個人雖有,即使雙方結婚,這些財產的所有全也不會改變。
但是有一項例外的,那就是若房產所有人主動贈予,加上他人的名字,只要是登記過的,那么就會生效,就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了。
但要主意的是,這個房子是婚前個人的全款買房,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候除非贈予時的登記要求,那么就不會按照雙方各一半的方法分配。
其中全款買房的一方,要占有大多數的比例。
注:
個人建議,所有由此打算的人,一定要想清楚,最好在房產證登記的時候,約定好財產的分割比例,雖然房產不會白白的給對方,但必要的時候還是會很麻煩的
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上老婆的名字,現在有很多人都很困惑,一旦夫妻發生矛盾鬧離婚,會不會被女方分走一半房產,這是一個擺在未婚青年不敢越雷池半步的問題。以至于有很多伴侶,在這個問題上不得不停下了愛情的腳步分道揚鑣。
其實,自從2001年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新的婚姻法實施以后,就有明確的規定,在婚前獨資全款買房的,是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并不因為結婚它就會變成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個人的婚前財產,個人有絕對的使用權,變更處理權,以及買賣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都不能侵占和干涉房屋擁有權者的行為。
有的對房產沒有擁有權的,在結婚的時候,往往會以對方是不是真愛,或者是為了婚后的所謂安全感,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名字,好像就對不是自己的房產宣誓了主權一樣,占有了擁有權。其實,這都是在做黃粱夢,自我安慰罷了。一旦離婚,婚前財產還是屬于婚前的個人擁有者,它永遠不能變成夫妻的共同財產。
在什么情況下,婚前的個人房產可以變成夫妻的共同財產呢?對房屋有擁有權者的一方,將對方的名字加上了房產證,并鑒有特殊的約定,無償自愿的將房產的一半贈予了對方。這就相當于擁有權者自動放棄了全部財產的一半歸屬權,才能使婚前的個人財產變成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假如離婚,才會出現各占一半房屋擁有權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