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_婚前全款房要不要加女方名字?
特邀律師
婚前男方全款買的房子產權自然歸男方所有,為什么要加女方的名字?不用加,也不能加。
為什么不用加呢?首先,既然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雙方已經認定了對方,你這個人馬上都是她的了,你的一切也將屬于她,房子自然是給她住的啦!只要女方對你們的婚姻有信心,真心實意和你過日子,房本上加不加她的名字有什么關系啊?
不能加,首先是因為,現在是法制化社會,許多人為了避免以后說不清楚,都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其次,現在的離婚率好高啊!最重要的是,房子本來是男方所有,本來挺簡單的事為什么要整那么復雜?萬一婚姻發生變故,本來是不爭的事實,又要多費多少口舌啊!
不要擔心不加女方名字會得罪她,如果女方是通情達理、獨立自強的女性,她會理解并支持你的做法。即使女方感情上多少有點情緒,解釋解釋,緩沖一下,應該能接受的。如果女方嫁給你是別有所圖,為了房子才和你結婚,那得罪了正好!早點看清她更好,省得結了婚再離婚,人才兩空!
買房是人生的大事,結婚也是人生的大事,能夠全款買房結婚真是人生的幸事!和女方多溝通,多交心,誠心待她,愛她一輩子,比房本上加一個名字更重要,更實在!
最后祝你和所有的朋友生活幸福,開心快樂每一天!
是的,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屬于行為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贈與給了配偶。所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即然加名字就不要考慮離婚
屬于婚前財產,后期出現離婚,不予分割,仍屬于婚前購買人的私人財產。
1、婚前房產。
在夫妻雙方合法登記結婚之前買的房子均屬于婚前財產,婚前房產的類型有多種:父母出資、單獨購買,夫妻雙方共同出資指定做其中一人的名字等。
其中,父母出資、單獨購買的全款房產,在婚后同樣是受保護的,不因婚姻的變動而被分割,即:婚前購買的房子,結婚了、再離婚也與另一方無關。
若是雙方出資購買的房產、或者婚后共同償還房貸的,若是后期有出現離婚的,則按實際份額比例來做財產分割。
2、增加產權人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婚后增加產權人時,提供產權證原件、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戶口簿,夫妻雙方本人到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3、房產證上增加(減少)產權人所需的費用是多少?
(1)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增加配偶名字的只需要工本費85元,若需要減少配偶名字的按買賣交易稅費中產生的二分之一征收;
(2)婚后全款購買的房產,增加或減少產權人配偶的名字都只需要交納工本費85元。
(3)若是按揭購買的房產,房產存在抵押,則需要先結清銀行貸款所剩余的欠款后,才能增加或減少產權人的名字。
為什么非要加上你的名字?你出一分錢了嗎?加上你的名字你不覺得你很無恥無畏嗎?就因為你嫁給他你就得寫上你的名字?房子是給你們婚房,不是給你的財產,如果你不與他結婚,你跟人家屁毛關系沒有。你和他結婚你可以盡情地住,但婚前的財產,你想都別想!不要有這樣臭不要臉的想法!顯得你與人家結婚就是想騙人家的財產,這樣反倒拉低了自己的形象!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只不過很多人單純的認為,房產證就算一切,只要房產證上有了自己的名字,那么這個房子就有自己的一份,其實不然,若是就簡單的以一個名字來決定一切,那不就亂了。
剛結婚就在對方的房產證上加了名字,然后再離婚,房子被對方拿走一半,這有可能嗎?一切都是人們誤以為的罷了。
房產證,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簡單來說,這就是一個證明你對這所房子有權利的證件罷了,只是一個證明,雖然當作說,持此證件就有對房屋的處分權,但那僅限一個人獨占而已,若是有兩個含以上的名字,那么還是要遵守特定的法律,不能為所欲為。
在今年的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分割一項有了更詳細的規定,尤其是對房屋這一項。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其中一方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題主已經說明了,房子是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子,那就符合婚姻法中的這一條,你的所有婚前財產都屬于你個人雖有,即使雙方結婚,這些財產的所有全也不會改變。
但是有一項例外的,那就是若房產所有人主動贈予,加上他人的名字,只要是登記過的,那么就會生效,就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了。
但要主意的是,這個房子是婚前個人的全款買房,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候除非贈予時的登記要求,那么就不會按照雙方各一半的方法分配。
其中全款買房的一方,要占有大多數的比例。
注:
個人建議,所有由此打算的人,一定要想清楚,最好在房產證登記的時候,約定好財產的分割比例,雖然房產不會白白的給對方,但必要的時候還是會很麻煩的
婚前買了房,結婚后加上對方名字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要分兩種情況來看:一是只是在房產證上加了對方名字,夫妻之間沒有任何關于房產所屬的書面協議;二是既在房產證上加了對方名字,又有書面協議,約定該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第一種情況下,婚前買的房可能仍然屬于支付房款的一方,加了名字也沒有任何意義;第二種情況下,該房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房產證上加名字的法律意義
1.婚前買的房,支付了全款,那么就屬于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之后婚姻關系的存在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在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在離婚時,如果另一方不能出示自己也支付了房款的證據,那么該房產仍然是屬于支付房款的一方所有。這一條規定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第十九條末尾,規定了這么一句話:“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說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后達成了書面協議,約定該房產歸雙方共同所有,那么這個房子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不管在結婚的時候有沒有在房產證上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不影響房產的所屬。夫妻之間的書面協議優先于法律的規定。這一點規定在了《婚姻法》的第十九條中。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結語: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在《婚姻法》和三部司法解釋中都寫得比較清楚和詳細,婚后在房產證上加名是不夠的,最好能夠出具書面的房產所屬的協議。即使以后感情不和離婚,分割財產時也不會有那么多的糾紛。現在法院在進行夫妻財產分割時一般是看由誰出資居多。當然,結婚肯定不是奔著離婚去的,祝每一段愛情都能獲得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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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只要房產證上加名字,就視為對女方的贈予,按照不動產登記證書上載明的份額雙方按份共有,如果沒有約定份額的,則視為共同共有。
而且,婚后在婚前購買房屋產權證上加名字,稅務機關免征契稅和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可見,國家還是鼓勵這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的。
如果是男方父母出資的,加了名字,但是離婚了,這種贈予可以撤銷么?答案是,一旦不動產登記變更,就不可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