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有幾種_合同法的效力有哪些?
特邀律師
根據國家法律對合同效力的不同評判,可以將合同的效力類型做如下區分: 一、生效的合同,即不違背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二、無效的合同,這里所說的無效是指合同確定的、自始的、永久的無效。合同法上規定的無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在這里應理解為政治國家利益)者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還原個體的私人利益和集體利益)。 3、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4、違背社會公共利益。【a、不特定的當事人的利益;b、與基本法律價值相連的私人利益(例:“工傷概不負責”,此時的私人利益已超過私人范疇)】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這一類型《合同法》未規定,但依《民法通則》第58條之強行性規定,其為無效合同當屬必然。 三、相對無效的合同,系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損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么,這個合同相對于該特定第三人來說是無效的。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上規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超出年齡、智力、健康狀況情況下)純受益例外。 2、 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合同只要雙方簽訂了,就受合同約束。如果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就是有效的,就受法律保護。簽訂合同一定要充分考慮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并確保合同條款的公平、公正,如果合同比較復雜,建議請律師幫助把關。如果是一般合同,只要雙方自愿,條款公平就可以了。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附錄:合同效力的表現:
①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貨物買賣合同的效力體現在買方負有交付價款義務而取得貨物的權利,賣方負有交付貨物義務而取得價款的權利上。但房屋租賃合同,一方負有交付房屋給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獲得租金的權利,另一方負有交付租金義務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
按我國合同法,合同效力有三種,即:無效,可撤銷,待定 無效的情況:
1,合同內容違法的
2,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聯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3,當事人以合同手段掩蓋犯罪活動
4,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無相應締約能力且不能為追認的合同
5,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別合同未滿足形式要求的合同無效都是自始無效可撤銷的合同 1,因乘人之危,脅迫訂立的合同 2,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3,因重大誤解,對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4,因顯失公平效力待定的: 1,未成年人訂立了與其行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監護人追人的 2,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